近年来,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证人自愿出庭作证,这反映了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和社会的进步。但与此同时,证人出庭作伪证现象也显快速增长趋势,这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债权债务、侵权纠纷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许多本来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因证人作伪征而成为疑难复杂案件,有的甚至造成错案的发生,此情况增加了法官庭审认定证据的难度,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亟待引起重视。

一、证人作伪证现象增多的原因

1、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一方面人们法治观念仍然较差,另一方面传统观念受到利益至上信条的冲击,人们的诚信意识普遍淡化,而我国诚信体系尚不完善,失信行为很少受到应有的制裁,证人因作伪证所付出的代价低廉。

2、司法行为不规范。

部分法官重实体轻程序,诉讼活动未能完全按庭审规则规定的程序与仪式进行,有的甚至有在法庭上随意抽烟喝水等违纪行为;一些法院为接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搞一些诸如圆桌审判等特色审判活动,其虽然有积极意义,但却容易损害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程序的弱化直接使得法庭气氛本应有的抑制伪证的作用大打折扣。

3、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不规范

一些律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在执业过程中为替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教唆证人作伪证,而因为取证的困难,律师、法律工作者较少因教唆当事人作伪证而受到应有的法律、纪律制裁。

4、伪证惩罚机制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民事诉讼中证人伪证行为处罚规定的较为原则,缺少可操作性。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对作伪证的行为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虽然对伪证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但却将罚款与拘留视为强制措施而未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经济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规定单位作伪证时对单位的处罚。

二、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诚信意识宣传,培养人们的诚信意识;通过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等途径,建立社会信用平台,使诚信实实在在影响和制约人们的生活,形成全社会良好的诚信氛围,从而使人们由不敢做伪证到自觉抵制伪证行为。

2、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正当的程序与规范的仪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服从。民事审判要象刑事审判一样重视庭审仪式、程序、法庭气氛的重要作用,庭审时应严格按照庭审规则进行,注意庭审的严肃性,这对于抑制伪证具有重要意义。

3、严惩教唆证人作伪证行为。

建立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评价制度,严惩律师、法律工作者怂恿证人作伪证行为,加大他们的失信成本,从而使其不敢、不想也不愿怂恿证人作伪证。

4、建立严厉的伪证惩罚执行制度。

明确规定伪证、妨害作证的主体、范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大小,让制裁有章可循;建立严厉的伪证惩罚执行制度,加大制裁力度,增设刑事责任,严厉的处罚有助于抑制和减少伪证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