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反映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作者:王洪 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8-09-03 浏览次数:1504
执行难,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更难。淮阴区法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有近75%的刑附民案件难以执结,或者无法完全执行到位。该院分析了此类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是被执行人消极对待赔偿现象增多。被执行人一旦被定罪判刑,极易产生“坐牢不赔钱”的错误认识,认为已经被判处了刑罚,民事赔偿部分就不再主动履行。在刑事案件宣判前主动履行义务的居多,宣判后被执行人基本不履行赔偿义务。同时,被执行人的财产管理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对此没有法律措施应对,使执行陷入僵局。
二是财产保全工作不及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起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的时间里,而除了审判过程中有财产保全外,侦查等过程没有保全(法律规定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这就使被告人及亲属有充足的时间将财产转移,导致能够执行的案件丧失了执行条件,这部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基本执行无望。
三是国家补偿制度的缺位导致被害人权益落空。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中,原本就缺乏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根本无法支付巨额赔偿费用。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针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导致部分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从而产生仇视被告人、仇视司法机关、仇视社会的心理,导致上访告状,甚至由受害人转化为犯罪人,产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四是刑罚执行与民事赔偿缺乏有机衔接。刑事被告人的减刑、假释等利于被告人的刑罚规定,一般是以被告人的劳动改造情况为主要依据,没有综合考查其民事赔付情况,两者缺乏必要的衔接,导致被告人坐牢后不再考虑民事赔偿问题。
二、应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议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财产管理人的责任。通过法律或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被执行人财产管理人在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中的责任,赋予执行机构权力,除了依受害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措施外,还可依法责令财产管理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报,或故意虚报、隐匿、转移被执行财产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其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二是建议赋予侦查、检察机关财产保全权利。对于被害人在侦查或审判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参照审判阶段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随案件办理流程及时移交法院。
三是建议设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无力赔偿的情况,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利于补偿被害人损失,防止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因得不到补偿而产生逆反心理,走上极端,影响社会稳定。但要严格规定补偿款的使用,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防止补偿款被滥用,影响司法权威。
四是建议将被告人民事赔偿情况与减刑假释相联系。刑附民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依照规定,将被执行人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向服刑管理机关进行通报,对于有偿付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将其是否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赔付义务,作为有无悔改表现的考察内容,在对其减刑、假释时统筹把握。刑罚执行机关如果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只要其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就需征求执行法院其民事赔偿情况,如果罪犯有能力拒不赔偿的,不论其服刑变现如何都不能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