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六大马路杀手
作者:许曙芹 发布时间:2008-09-04 浏览次数:1352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事业快速发展,交通工具的不断增加,在满足运输需要和群众出行的同时,又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现象。笔者对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统计,交通事故案件逐年增多:2003年为20件;2004为32件;2005年为33件;2006年106件,2007年134件,2008年1至7月为150件。……交通事故案件呈现跳跃式上升趋势。一幕幕惨剧触目惊心,造成的生命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别巨大,让受害方痛苦万分,也让肇事方追悔莫及。
为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去年底,淮安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院要求,迅速成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笔者作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成员之一,通过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深入调查研究,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危害有了新的认识。笔者认为,尽管高速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存在一定风险,行人对交通规则的忽视也带来严重隐患,但驾驶员驾车不够谨慎、思想麻痹、酒后驾车、超速行车、违章停车以及驾驶技术不过硬,才是道路交通的最大杀手,在我们对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驾驶员肇事现象占80%以上。通过对以下案例的分析,剖析“马路杀手”的危害,希望司机朋友从中得到警示。
马路杀手之一,超速行驶,贻害无穷
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超速行驶会延长刹车距离,二是超速行驶会影响驾驶员的判断与操作能力。据有关部门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马路上的最大杀手之一。一些驾驶员在公路上超速驾车,速度过快,遇到突发情况难以应对,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甚至出现多辆汽车追尾,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2008年3月,在淮安开往北京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过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由于晨雾太大,能见度非常低,
为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伤者亲属上百人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忙于善后处理工作,交警部门抽调多人用近10天时间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三家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奔波理赔和到庭应诉。受伤者因住院无法投身工作,死伤者亲属承受着巨大精神创伤,机动车车主、保险公司也支付了巨额赔偿。三名驾驶员因此被吊销证照,有的还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笔者点评:该交通事故虽然有雾大,空气能见度低的客观原因,但驾驶员超速行驶是导致该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法规对超行驶最高予以二千元罚款,尽管处罚措施比较严厉,但由于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超速监督措施尚不完善,少数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因超速行驶引发恶性交通事故。
马路杀手之二,酒后驾车,自酿苦果
酒后驾驶机动车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驾驶员自恃技术好、路况熟,驾车前饮酒,甚至过量饮酒,结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既害了自己,也使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2007年8月间江苏省淮安市就发生了因酒后驾车酿成惨剧的案件。李某是出租车驾驶员,在下午2时许,酒后开车转悠,由于饮酒过量,神智模糊,无法看清路上的行人和车辆。在市区健康西路的十字路口,由于没有看清交通指示灯,违规疾驶,将一名骑自行车卖鸡蛋的妇女撞倒,被撞后鲜血满地,惨状目不忍睹,经抢救无效,很快死亡,留下了3个未成年的子女。飞来横祸,让受害者一家久久不能抚平心灵的创伤
经交警部门抽取李某血液化验,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0.5%,属于事故完全责任。李某为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卖了房子和车子,还换来了二年有期徒刑。由于债台高筑,妻子因不堪忍受,离他而去。
笔者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交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根据该法规定:酒后驾车不但要暂扣驾驶证,处以罚款,醉酒者还将予以拘留。驾驶员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将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后驾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笔者奉劝驾驶员开车前千万莫饮酒。
马路杀手之三,疲劳上路,埋下祸根
驾驶员疲劳开车,甚至打瞌睡,遇到紧接情况不能及时处置,采取措施不力,就为交通事故埋下祸根。
有些旅游公司为了挣钱,指使驾驶员日夜忙碌,不能很好休息。驾驶员疲劳上路,引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2007年五一长假期间,陈某、李某等人开办的旅游公司为了赚个“盂满钵满”,不是增加驾驶员投入工作,而是让驾驶员白天晚上连轴转,长途运送客人。
长途客运、货运车驾驶员,也极易疲劳,如果不顾身体状况,盲目行驶,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笔者点评:《道交法》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要多考虑长远利益,驾驶人员本身也要注重身心调整,以逸待劳,不能为一时利益而贻害无穷。
马路杀手之四,事故逃逸,罪责难恕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驾驶员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甚至逃逸,会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伤情加重,财物损失也会扩大,肇事驾驶员也会因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而负全责,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逃逸也是交通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
高某是淮安市某旅游公司雇用的驾驶员。2007年5月的一天,他载着满车游客驶入归途,至晚10时已行抵淮安市区。在外省逗留5天,这时高某感到紧绷的神经终于释然了。不久,该车驶入市区水门桥北十字路口,向北行驶中,突然东西向开来一辆电动三轮车,高某车辆避让不及,撞上三轮车尾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李某被撞出
笔者点评:《道交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休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属于“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逸的结果只能罪加一等,悔恨终生。
马路杀手之五:违章停车,害人不浅
违章停车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一些驾驶员擅自把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违章停车堵塞行人通道,与非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还得为追尾车辆的损失买单。
2006年5月,高某生拿出所有积蓄3万元,又向别人借了2万元,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在淮安市区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由于生意不是很好,他常常将车辆停在市区一些饭店附近的人行道上。一次,他又把轿车停在健康西路一家饭店前的人行道上,由于没有打开汽车尾灯,路灯昏暗,赵某骑电瓶车由西向东行驶过来,撞上了该车尾部,赵某被撞出
笔者点评:一些驾驶员为了多挣钱,违章停车在人行道上,甚至将车辆停在公交车站台等客。在晚上,他们往往喜欢停在酒店附近的人行道上,影响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如果稍不注意,就可能酿成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
马路杀手之六:技术不精,事故频频
有些人不具备专业机动车驾驶员的驾车技能,不能通过刻苦学习提高技术,而是投机取巧,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资格,甚至从造假者手中购买假证照,用以蒙骗一时。他们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连起码的驾驶常识也不懂,遇到险情,手忙脚乱,怎能不发生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呢?
2007年1月的一天,忙碌了一上午的陈女士骑着自行车回家,在市区健康东路的人行道上,遇到红灯便停车等候。这时,一辆桑塔纳轿车如脱缰野马迎面撞了过来,陈女士被撞至一家店铺前,当即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后,虽捡回了一命,却永远失去了右腿。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员程某遇红灯时误踩油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赔光自己的积蓄,还欠了一万多元债务。笔者翻阅交警部门的卷宗知道,程某原在家乡开手扶拖拉机,他的话让人震惊不已:“我在农村开了十几年的手扶拖拉机,很少遇到红绿灯,这次我栽了。”他的自述暴露出交通安全意识极为淡薄,驾驶技能根本没到机动车驾驶员的起码要求。
笔者点评:《道交法》规定:要取得机动车驾证,应当首先学习道路交通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不具备驾驶机动车技能的人千万别驾驶机动车。特别是不能自恃熟悉一些交通运输工具,就照搬一气,盲目行驶。每一条交通安全规则都是用生命和鲜血凝聚成的,我们不能再为此付出血的代价了。
愿更多的驾驶人员牢记《道交法》,谨把方向盘,把“马路杀手”赶走。还广大群众和运输事业一个畅通无阻的阳光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