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工作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司法警察的当属垄断性、地位的从属辅助性、警务活动领域的有限性、手段的特殊强制性。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都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矛盾集中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笔者针对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的实际工作情况,谈谈人民法院派驻驻庭法警的几点想法。

一、人民法院派驻司法警察的意义

随着法院审判任务的不断增加,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司法警察工作的任务也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的工作已不是过去单纯的押解人犯、送达、机关保卫等工作,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对抗性、智能性、预防性和效率性成为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日趋严重的信用危机,人民法院也面临着“执行难”、“白判”、“空调”等方面的困扰。同时,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着力点,以保障裁判公正为目的审判方式改革已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开展,这些都对担负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警务保障职责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警务保障工作的任务、原则、方法和范围也提出了新的课题,使得警务保障要求更高、任务更重、范围更广、质量更

严。这对司法警察来说,既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努力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就摆到了每位司法警察的面前。

基层人民法院的各个基层法庭,是法院工作的前沿,是为广大劳动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服务地,是国家法律的传播者。随着社会改革不断深化,大量的各种矛盾涌向人民法院,尤其是各个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为有效的防范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给基层法庭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避免或减轻这些事件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及社会形象所带来的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维护国家法律威严和审判秩序的正常进行,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派司法警察到基层人民法庭驻庭是非常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

二、人民法院派驻司法警察驻庭的作用

(一)能预防为主,防患未然,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并用。在人民法院的基层法庭派驻司法警察可以增强法院裁判的说服力,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抵触对抗情绪。对在法庭工作中发现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苗头性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疏理。对于已经出现的突发事件,坚持说服教育为主,防止矛盾升级和扩大;对于发生暴力行为可能或正在造成法庭工作人员或其他涉诉人员人身受到损害的,可以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法庭工作人员或其他涉诉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避免因因时间上的延伸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可以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具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保证基层人民法庭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多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难”已上升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缺乏必要的强制力应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主要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司法警察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具有强制力,而执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强制性”,通过提高司法警察对执行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警察与基层法庭具有裁判权利的法官相结合去开展强制性的执行工作,能够体现比单纯法官执行强大得多的威慑力,更有利于执

行工作的开展,将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对树立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良好形象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人民法院派驻法庭司法警察的现状与完善

(一)人民法院派驻法庭的司法警察的现状。1、从法警管理和法警履行职责来看,在相当部分法院存在着法警工作职责不明确,本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法警分散于庭、科、室之中,不能以法警工作为主,难以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机制,造成警力不足。2、在编法警中,年龄老化现象已经显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越来越严重。而法警工作又具有应急性和对抗性的特点,需要一定的体能和反应速度。年轻化、专业化是搞好法警队伍建设的硬条件,年龄偏大将制约法警工作的发展。3、法警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要求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作风过硬。现有法警在技能训练上,存在时间不足现象。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警,由于各项工作繁多、训练经费紧张等因素,制约了法警战斗力的保持和提高。4、现

在各法院法警普遍存在“文不行”。法警的整体文化程度不高,法律专业知识及综合文化素质尚达不到要求,这就很大程度的制约了司法警察更好的参加各项工作的能动性。综上所述,说明现在司法警察在基层法庭的工作开展还存在着一定局限,还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基层法庭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人民法院派驻法庭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定期进行业务理论知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努力实现司法警察成为基层法庭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要重视解决司法警察扩编的问题。没有一定规模的在编法警,一切都无从谈起。兵贵在精不在多,法警队伍应坚持走精兵之路,宁精勿庸,将那些年龄偏大,或素质较低,或不适宜从事法警工作的司法警察坚决调整出队伍。三是人民法院的领导要进一步重视司法警察的地位和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解决法警物质装备和训练经费欠缺问题,为法警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从而推动司法警察在基层法庭的工作中和其他庭(室)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出自己应有的重要作用。

总之,人民法院驻庭法警要始终树立服务审判的指导思想,严格依法办事,大力加强专业技能和体能训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基层法庭的工作中不断开创法警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