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公开审理“上海垃圾倾倒太湖西山案”
作者:耿莉 发布时间:2017-05-09 浏览次数:1275
5月8日,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孙秋林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上海垃圾倾倒太湖西山案)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孙秋林等人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签订绿化工程的《供土协议书》后,将供土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二人成立的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被告人孙秋林虚构能承揽戒毒所内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建设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6年2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提出要求由戒毒所出具“接收土方证明”,以便储备土方,被告人孙秋林表示同意。3月上旬,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拟稿打印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证明,通过孙秋林获戒毒所盖章(戒毒所的相关责任人员另案处理)。二被告人自行在书面证明土方量的空白处填写了“叁百万立方”。同期,被告人孙秋林还向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推荐宕口北侧的三个鱼塘填埋工程,并称可用部分建筑垃圾填埋。5月底,为便于供应商提供垃圾,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变造“接收土方证明”,在尾部通过打印、书写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字样,并通过他人联系,将两船垃圾运抵戒毒所码头并堆放。6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得知三个鱼塘无法填埋后,为赚取每吨约人民币10元的接收垃圾费,依然通过他人联系垃圾供应。二被告人变造的“接收土方证明”照片经微信流传后,部分中间商主动将垃圾用船运至戒毒所码头。二被告人明知上述垃圾系混合生活垃圾后形成的有害物质,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至宕口内。至案发,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倾倒垃圾合计23336.3吨,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案发地所在的西山岛,在国务院审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同时系国家地质公园。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系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苏州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及弥补损失,产生费用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经检测,现场采集的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且含量明显超出标准限值。案发后,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据了解,2013年11月,江苏法院系统全面推行资源环保类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姑苏法院被指定为苏州市范围内三家集中管辖法院之一,专门审理包括姑苏区在内的苏州市城区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审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其中,案件审理中反映最为突出的环保问题就是以邻为壑随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环境罪。该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罪案件32件,其中还包括徐某某等人将2702.09吨排放至京杭大运河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3000多万元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实地勘验被污染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了解污染程度;走访调查受污染场地周边的居民,了解案发时的环境状况,倾听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转达被告人陆小弟家属法律援助申请,注重保障被告人权益;制订周密庭审方案,熟练把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案件重大,证据较多,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未结束。
苏州市姑苏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