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相继开展了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据统计,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全省共有57家法院集中对143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221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省法院为本次集中宣判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充分动员,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安排,妥善组织了辖区内法院的集中宣判活动。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充分展示了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果,将有效威慑毒品犯罪分子,进一步增强全民反毒、禁毒意识。

  二、2016年度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和趋势:

  一是毒品案件数量有所回落,但仍然保持高位。2015年我省毒品案件激增,收结案数量均突破7000件,达到历史最高位。2016年毒品犯罪收结案数量有所回落,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5429件,审结5357件,同比分别下降29.5%和28.5%。其中零包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仍然是最主要的毒品犯罪类型,占比达85%以上,反映出潜在毒品消费市场仍然很大,毒品犯罪多发态势未得到根本缓和。

  二是大宗毒品案件数量增加,涉毒数量不断攀升。末端毒品犯罪的持续高发,也在不断催生大宗及源头毒品犯罪的发生。在全省毒品案件总体数量下降的同时,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出逆势增长态势。2016年我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01件,审结161件,均达到历史最高点,较2015年同比分别增长16.9%和31.8%,表明我省大宗毒品犯罪态势严峻。我院2016年审结的毒品案件中,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额在1千克以上的有123件,占比达到76.4%,其中查明毒品数量达到10千克以上的案件有7件,较2015年增加二倍多。与此同时,涉案毒品最高数额也不断攀升,2016年审结的毒品案件中,涉毒数额最大的为26公斤,反映出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导致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三是毒品犯罪“枪毒合流”现象时有发生。我院2016年审结的毒品案件中,有13件同时还构成涉枪犯罪或具有武装掩护情形,占比超过8%,另外还有一些案件在被告人住处查获仿真枪、管制刀具等危险武器。毒品犯罪武装化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缉毒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例如,我院二审审结的张其兴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张其兴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持仿64式手枪向民警射击,所幸未能打出子弹,否则将造成严重后果。

  四是毒品犯罪职业化、组织化趋势加剧。2016年全省已生效判决的毒品案件罪犯中,无正当职业的占比达80%,一方面说明该类人员为谋求巨额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中很多人以此为业,再犯情况突出。我院2016年审结的毒品案件中,平均每个案件被告人超过3名,被告人数量在5人以上的案件占比超过20%,说明大宗毒品案件共同犯罪情况较为突出,被告人之间层级交织,分工明确,上下线情况复杂,不少大宗毒品犯罪中出现了有组织的贩毒集团。

  五是制造毒品及制毒物品犯罪开始出现。2016年我院审结的毒品案件中,有四起大宗制造毒品案件,盐城地区审结多起大宗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其中涉案制毒物品数量最多的高达3000多公斤。有些案件甚至形成了投资、研制、销售、运输一条龙的毒品犯罪体系。毒品犯罪进一步向源头蔓延的趋势,值得引起我们高度警惕。

  三、2016年度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举措

  为有效应对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全省各级法院充分运用刑罚武器,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情蔓延。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既重视加强源头治理,严惩大宗毒品犯罪人、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也注重切断毒品蔓延脉络,严厉打击零包贩卖、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同时,通过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2016年全省法院共依法判决各类毒品犯罪人6137名,生效判决5227名,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982名,重刑适用率为18.8%;判处非监禁刑的277名,仅占5.3%,明显低于其他犯罪39.9%的平均水平,且主要集中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轻罪;财产刑适用比例高达94.1%,远高于其他犯罪61.1%的平均水平,体现了全省法院对于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一贯立场。

  二是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精确打击毒品犯罪。打击毒品犯罪既要“从严”,也要“精准”,方能提高打击效果。2016年全省法院始终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全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力求把每个毒品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我院去年审结的一起大宗毒品案件中,认定被告人参与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经过补查补证后仍然难以锁定该被告人,故二审判决对其宣告无罪,有效贯彻了证据裁判原则。

  三是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审判指导。2016年上半年,省法院召开审判工作例会,对2015年度全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态势予以通报,针对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剖析总结,并对毒品发改案件逐案分析,加强审判指导。省法院还举办了全省法院毒品犯罪理论与实务研讨会,邀请最高法院和兄弟高院的同仁,公安、检察机关代表,以及专家学者,探讨毒品犯罪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消除分歧,拓展思路,并形成研讨会综述,指导全省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妥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四是强化部门协作,提升打击毒品犯罪合力。禁毒工作离不开多部门间的联动配合,全省法院注重加强与侦查、起诉机关的协作。为有效应对我省毒品犯罪大要案不断增多的现实情况,省法院于去年8月份积极牵头建立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会商机制”,以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协调解决问题,提升公检法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五是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强化审判社会效果。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预防工作,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全省法院除了在“6·26国际禁毒日”开展多种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外,还重视禁毒普法宣传常态化,在日常审判工作中,注意借助微信、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典型个案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全民禁毒氛围。

  禁毒工作是一场艰巨的持久战,全省各级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用好、用足刑罚手段,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情蔓延势头,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全面建成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附二:有关专业术语

  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外观为纯白结晶体,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强烈。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冰毒的精神依赖性很强,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错觉,从而引发暴力行为。

  K粉:即“氯胺酮”,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麻醉药。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通常在娱乐场所滥用。服用后遇快节奏音乐便会强烈扭动,会导致神经中毒反应、精神分裂症状,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易让人产生性冲动,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摇头丸:安非他明类衍生物,英文名缩写“ MDMA”,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具有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颜色、图案各异,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和精神依赖性,对大脑有严重的损害。成瘾者会出现头晕、乏力、体重减轻、失眠、恶心等症状,长期服用除导致产生精神分裂外,还导致死亡。

  麻古:系泰语的音译,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通常为圆形片剂,有玫瑰红、橘红、苹果绿等色,上面印有“R”、“WY”、“66”、“888”等标记。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甲卡西酮:又称丧尸药,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具有兴奋迷幻效果,吸食饮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或死亡。

  可待因:一种存在于罂粟中的生物碱,可从鸦片中提取,也可用化学方法由吗啡制造。有止痛、止咳、止泻等功能,但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长期大剂量应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易使人上瘾,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并严重损害身体健康。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被我国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