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案件上诉原因的分析及压降上诉率高的司法对策
作者:刘德生 韩顾莉 发布时间:2008-09-09 浏览次数:1398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案件一直保持较高的上诉率,行政案件的高上诉率已成为不少法院及行政法官的心病。最近,笔者对某基层法院近三年行政案件的上诉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该院三年行政案件的平均上诉率为22.87%,最高年份的上诉率接近30%,远远高于该院同期民事案件的上诉率。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行政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和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案件上诉率要高于较其他类型的案件。行政案件解决的是“官”与“民”之间的纠纷,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民”之所以将“官”诉至法院,其原因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不少纠纷已经过多个部门、多次处理或协调而未果,一旦法院判决“民”败诉,“民”一时无法接受,大多提起上诉。
二是有些当事人无理缠讼,是导致行政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有的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反复变着花样状告行政机关,而由于不懂法、不会告,法院大多判决其败诉或裁定驳回其起诉,在个人目的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当事人几乎必上诉。
三是少数案件由于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自身原因导致当事人上诉。有的案件由于承办人或合议庭协调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够强,不认真过细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导致撤诉率低,判决率偏高,增加了当事人上诉的机率;不少审判人员对判决的案件在判决前与败诉当事人沟通不够,没有做必要的法律释明工作,导致败诉方不能服判息讼。
四是少数行政裁判文书说理不到位,不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有些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叙述太简单,特别是说理不充分、不透彻,判决后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服上诉。
五是对不应受理而受理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增加了上诉案件的数量。行政案件收案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一些不符合受案条件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案件被驳回起诉,这是上诉案件增多的又一渠道。
六是行政判决方式的局限性也或多或少增加了上诉案件的数量。现行行政案件的判决的方式有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判决案等,而大多数判决方式的结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纷争,而原告一方要求偏高,一旦诉讼目的未完全达到,往往会提出上诉。
七是一审行政案件案件受理和上诉费用偏低也是当前行政案件上诉率偏高的原因之一。目前,一审行政案件收费50元,上诉费也是50元,案件进入法院的收费门槛过低,案件较大幅度地涌入法院,一审判决后,只需缴50元就可以上诉,有些当事人明知上诉无理,大多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提起上诉。
为减少行政案件上诉数量,有效压降行政案件上诉率,笔者认为当前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构建行政纠纷诉前协调的行政机制。人民法院应协调地方政府做好行政纠纷诉前协调工作,努力构建县(市)、乡(镇)、村(居)三级协调网络,做到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力争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基层。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信访接待和政府法制等部门的构通和联系,努力发挥基层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作用。
二、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审判业务水平。人民法院应正确处理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与公正执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同时,理直气壮地作出有利于行政诉讼原告的判决。同时,行政审判人员要加强行政审判业务知识和审判业务技能的学习,不断更新审判理念,讲究协调艺术,认真撰写好每一份行政裁判文书,真正把讼争的事实说清、把判决的道理说明,使当事人胜得有理、输得服气。在案件下判前,要尽可能地多做当事人工作,讲清判决的理由、依据,案件宣判时应当开庭进行。判决书多采用直接向当事人送达的方式,减少邮寄送达的比例。
三、进一步明确行政案件的受案标准,完善裁决方式。为降低不符合受案条件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比例,上级法院应进一步细化行政案件的受案条件,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案件立案部门应不予立案,降低因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风险。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建议撤销“维持”这种“一锤定音”的裁判方式,扩大“显失公正”的适用范围。
四、完善对无理缠讼当事人的制裁方式。对那些就同一事实反复提起诉讼的案件,无论其诉讼请求是否变化、诉讼理由是否相同,法院应通知当事人不予立案受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完善对无理缠讼当事人的制裁方式。
五、适当提高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当前行政一审案件收费偏低,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明显不相一致,应予以提高。同时,为有效降低上诉率,上诉案件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一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