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法律问题浅析
作者:邹山中 发布时间:2008-09-09 浏览次数:1455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探望权具有几个特征
一、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二、探望权的行使有赖于另一方的配合。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如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
探望权在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经常受到干扰,无法得到很好地履行。比如一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或不接收抚养费而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因此,要求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妥善的安排。
一、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学习生活、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为原则,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
二、要强化探望权的法律保护。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关探望权的判决或调解的,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段时间,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
三、依法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探望子女的一方有严重精神病或烈性传染病、或侮辱、打骂、虐待子女、道德品质特别恶劣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应从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依法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应当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