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理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方式之一,其巡回收案、庭前调解、就地开庭,方便了群众诉讼,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但在实践中,巡回审理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规范和解决。

一、巡回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对巡回审判的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对巡回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于必须适用、可以适用、不得适用巡回审理的案件及巡回审理的规则都没有规定,造成人民法院对巡回审判的运用随意性较大。

(二)巡回审理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巡回审理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也将部分本可通过社会调解、自动和解等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推到了法院,使法院的诉讼案件激增,进一步增加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难。

(三)部分当事人对巡回审理持抵制情绪。部分当事人巡回审理持抵制情绪,他们认为将法庭开到自家门口是一种“不吉利”、“不光彩”的事,部分人担心在当地开庭审理会影响自己的声誉,而宁愿选择在人民法院或法庭开庭。

(四)巡回审理的秩序难以维持。巡回审理点往往设立在边远的村头田间,审判物质摆设较为简陋,因此少了司法应有的庄严,审判秩序较为混乱;巡回审理时旁听的群众较多,且各种关系复杂,当事人的情绪易受外界影响,加大法官协调化解纠纷的难度;由于巡回审理办案人数及物质装备的不足,如遇突发事件,难以及时解决。

二、巡回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巡回审理工作机制。细化和完善巡回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建立一套自上而下规范可行的巡回审理制度,对巡回审理的条件、案件范围、方式、巡回审理点的设立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引入“私法自治”原则,让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实行巡回审理以及巡回审理的时间、巡回审理点的选择等,应当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三)在巡回审理中引入速裁机制。增强巡回审理的效率意识,引入速裁机制,做到巡回办案、即调即审,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做好巡回审理的准备和延伸工作。在巡回审理审理前,通过提前预约、提前组织、充分准备,让当事人依规定参加巡回审理,让人民群众有秩序地参与旁听,同时也利于处置一些诸如离婚案件抢人、当事人哄闹法庭等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