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许辉 发布时间:2008-09-11 浏览次数:2218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待于司法经费的强有力保障。
一、当前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状况
人民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四部分:一是同级财政的行政拨款;二是法院自身收入的诉讼费、罚没款返还作为办公经费的补充;三是上级法院补助;四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贴经费。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基层法院业务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各级政府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法院经费拨款数额,法院经费的分配和划拨由地方财政决定。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的财政拨款各不相同,因此形成了有的法院经费相对有余,有的法院经费缺口较大。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经费相对充足,基础设施建设,硬、软件建设较为先进。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得到的经费也相对不足。对法院审判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物资装备的更新都形成制约,不少法院基建债务数额较大。
2、诉讼费、罚没款的返还
2002年前,法院的预算经费分为预算内经费和预算外经费,预算内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预算外经费视各法院诉讼费收取情况而定。目前财政部门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法院经费统一纳入预算内,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罚没款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将一定数额编入预算经费。实际上是行政拨款基数以外,针对法院实际开支而确定的“以收定支”的预算认可。这部分经费主要用于法院聘用制人员开支、基本建设和购置设备、业务宣传报道及协助执行等相关费用。
3、上级法院专项补助
上级法院通过各级财政,用于添置辖区内法院必需的基础建设和物资装备,而得到补助与否及补助数额的多少,原则上依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而定。笔者所在的区法院2005年-2007年收到省、市法院网络建设补助30万元,2006年-2008年获得省法院“两庭”建设专项补助40万元。
4、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人民法院的办案专款
二、目前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财政拨入人民法院的经费也在逐年增加,但办案业务经费增幅不大,加之法院受理案件的逐年上升、诉讼成本的增长,经费保障仍然是影响人民法院建设发展的一大难题。
1、“以收定支”问题是影响法院经费保障的不确定因素
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通过编制部门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予以保障,实行收支脱钩。但因地方财力有限,财政下达法院部门预算时,往往把诉讼费收入的多少与法院支出挂钩,明脱钩、暗挂钩的现象普遍存在。诉讼费的收取情况将直接影响法院的经费保障标准,不少法院的办公经费、聘用人员费用全部或部分地来源于诉讼费收入的返还。
2、“两庭”建设负债严重
法院“两庭”建设即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是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物质条件。“两庭”建设作为法院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当地政府给予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但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一次性投入较大数额的基建经费,经济薄弱地区的法院更是困难。为了贯彻落实最高院对“两庭”建设的要求,人民法院多是自筹资金,普遍存在负债建设的现象。笔者所在的区法院,2004年4月动工翻建新的审判综合楼,该项目建筑面积约
3、办公经费存在缺口
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取消了其他诉讼费和执行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人民法院的实际诉讼费收入下降了三分之二,对依靠诉讼费收入返还来弥补办公经费的法院,影响很大。虽然今年中央和省设立了人民法院办案专款补充办案经费的不足,但其他科目的办公经费就明显锐减。特别是设备购置和聘用人员的经费很难得到保障。
4、审判人员津贴补助不足
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收案数逐年上升。在一些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一名法官一年办二百件以上民商事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我国东部地区法院近十年来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法官人数并没有增加,案多人少严重制约了“案结事了”的实现和审判质量的提高。笔者所在的区法院2007年收案1718件,比上年增加24.67%,2008年1-4月份收案731件,同比增长59.26%。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但各项津贴补助因受到经费保障制约而仍有不足。不少法院除工资以外,奖励费用很少。如
三、解决法院保障问题的建议
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经费作为物质基础,经费保障不力,将会导致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费等违法违纪现象,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形象。解决法院经费困难,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关心和重视,需要法院和财政共同努力解决。人民法院经费问题得到保障,对审判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司法公正的进一步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
建立和实行垂直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有利于从源头上保障人民法院有足够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为审判机关提供稳定和较高数额的经费;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受地方制约,彻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谓垂直的中央经费保障体制是指法院系统自下而上地在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编制的基础上,逐级上报、审核,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法院预算指标统一拨款到省高院,再逐级下拨,各级人民法院指标清楚,用途明确,更有利于系统内各项投入的开展和资金的管理使用。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地方财政全额保障法院经费
在当前尚不能实现人民法院经费中央财政单列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取消“收支挂钩”,“以收定支”。“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做法,既妨碍法律的实施和中央政策的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官公正履行职责,容易衍生腐败行为。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法院需要,结合本地财力,单独立项编制法院年度预算。无论法院收多少诉讼费,财政保证预算拨款,按照“优先确保人员经费,增额拨付行政经费,据实安排业务经费,集中解决专项经费”的要求,针对诉讼费收入锐减的实际,加大财政预算拨款比例,将诉讼费收入与法院经费支出完全脱钩,真正实现完全的、彻底的部门预算。
3、适应审判发展需要,逐年提高经费保障标准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审判发展需要,落实审判公开,强化法治宣传,维护司法公正,营造稳定、规范、诚信、有序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经费需要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基层法院建筑面积应达到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努力打造节约型法院
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体制,需要法院在内部资金管理使用上,必须打破以诉讼费收入为主导的旧观念,树立新型理念,将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重心转移到资金的优化配置上。树立成本意识,创建节约型法院。在日常工作中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减少办公用品损耗、控制维修费用,坚持反对铺张浪费,加强财务使用管理,努力减少办公运行成本。在司法工作中着力节约司法资源,建立科学的案件成本核算,从每个环节抓起,努力降低办案成本,用最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司法效益。同时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细化预算项目编制,加强预算执行力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及信息反馈。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个不同环节实行控制,增强预算管理透明度,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