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分析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王帅 发布时间:2008-09-16 浏览次数:1480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沛县法院分析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原因及并提出对策建议。
特点分析:
一是案件逐年增长。由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完备,加之法院诉讼费的下调,使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呈现逐年增加趋势。2004年,该院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件,2005年受理13件,2006年受理21件。而2007年27件,2008年1-6月,该院已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8件。
二是案件调解率低。许多保险合同纠纷争执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许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承担,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调解或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
三是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执,双方矛盾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帐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四是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2003年以前,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基本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而2004年以来受理的案件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消费信贷保险、兼有委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案件类型呈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现行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而,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容易形成分歧,对举证责任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等认识均不统一,造成不同法院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出现不同的结果。另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赔偿,两者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差异,引起法律适用的不协调。另外,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司法统一。
二是审判人员司法理念存在差异。一是审判人员自身素质的差异。如审判人员在人文、地域、知识、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普遍存在“保险公司是强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弱者”的不正确观念。二是由于审判人员对保险法研究不够,将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论研究割裂开来,对于较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只能从表面上解决问题。三是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着差异。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上问题较为突出。
三是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一是保险条款术语太多、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合同附件太多,有保险陷阱。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在对保险合同均有不同理解。二是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地方约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行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对被保险人的权益缺乏足够重视。
四是保险展业行为不规范。一方面,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在利益驱动下,部分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导致客户对保险形成错误理解的宣传材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谨,对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些最终导致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甚至违规操作,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对建建议:
一是提高法官掌握保险业务知识的水平。适时建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合议庭,促进法官对保险法和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提高业务素质,以充分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应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并准确把握保险法的特有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善处理。
二是提高保险公司防范纠纷发生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保险业务员的法律意识,严禁制止模糊表述、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在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的书面形式上,应当以一定形式予以突出,并尽到足够的明确说明义务。
三是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和监督。保监会可依据《保险法》完善有关保险规章,细化保险事故类别,明确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和免责范围,规范经营者、监管者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还可以责成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由业内的专家组成的行业调处组织,必要时可邀请法律界、医疗界及其他行业的专家参加,以中立的身份评判事故责任,确定损失程度,核算理赔数额,妥善处理各类保险纠纷。还可设立公众投诉热线及专职调查员,对违规违纪的代理人和代理行为进行调查,责成保险公司作出处理,以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是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设立专门的保险纠纷裁决机构,逐步建立保险业行业标准,及时对保险公司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警示和纠正;发挥裁决人员的专业水平,在保险行业内部增加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提供法律保障。
五是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部门应对《保险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