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作为民事审判中的“东方经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达到人际和睦、家庭和美、社会和谐、国家安定的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司法理念;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有效地增强审判的透明度,避免司法腐败;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有助于破解“执行难”。

那么,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新沂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老梁在实践中,有以下体会:

一、收集信息,熟悉案情。所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必须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品质和背景,找准当事人争议的误区和症结,再对症下药,是调解工作成功的基础。倘若盲目介入,可能会适得其反、陷入被动甚至使矛盾更加激化。

二、分清是非,划分责任。调解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藏着、捂着、压着,不能和稀泥,要指出诉讼两造的是非责任,使双方心里敞亮。不能使任何一方因被剥夺了话语权而感到憋屈,这样容易导致调解成功后反悔,引发新的矛盾。

三、尊重双方,换位思考。人都希望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得到他人尊重,行为能得到他人的肯定,纠纷双方往往都存在着过错和无过错的因素,必须对无过错方面予以充分肯定,以消除双方的戒备心理,创造和谐的调解气氛。畅通他们充分表达意见的渠道,并认真倾听和对待。意见得到表达、情绪得到宣泄的当事人会产生被尊重感和信任感,调解的工作就会顺利许多。

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指情理,也指法理,包括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包括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动之以情,指对当事人要有感情,有同情心,认真接待,真诚理解,急人所急,想人所想,换位思考。

五、依靠群众,争取外援。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有的当事人顽固、偏执、自己看不到自己的过错和缺点,此时可以请他的亲友、基层组织来帮助他,往往比当事人所戒备的法官说的话更有份量。

六、权衡利弊,互利双赢。利弊、输赢在纠纷中是一对矛盾,调解就是找到这对矛盾的平衡点,即“互利双赢”。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都多得利益或少受损失。

七、把握时局,控制场面。当遭遇双方当事人人数较多、情绪激动、相互谩骂或冲突的情形,必须注意控制局面。一是察言观色,进退结合,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不能自乱分寸。用低沉有力的语言与之交谈,或避其锋芒迂回调解。二是认真倾听,让其宣泄。三是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紧抓起主要作用或有较大影响力的当事人,解决主要矛盾。

八、以硬碰硬,晓以利害。在调解工作中,若遇到少数目无法纪、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前述七种方法都失效时,只能以硬碰硬,晓以利害,指出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必然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