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分析涉诉群体性行政争议特点及对策
作者:赵克 朱立功 发布时间:2008-09-17 浏览次数:1474
近年来,涉诉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尤其是目前因社会热点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涉及面广,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且容易引发集体性上访,导致不稳定因素,成为法院行政审判的焦点和难点。为此,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对涉诉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的特点和对策进行了专题研讨。
一、涉诉群体性行政争议的特点
(一)涉案人数众多,但最初可能以个案形式出现。群体性行政争议多集中在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用、土地承包以及企业改制等方面,涉案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但很多案件开始只有少数原告起诉,其他人则积极观望。此类案件看似为个案,但由于诉讼事由带有普遍性,容易导致类似情况的群众类比或攀比。受案法院若未引起足够重视,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诉讼或上访。
(二)民事争议行政化现象较为突出。许多群体性行政争议系由民事争议引起,但当事人误以为提起行政诉讼,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会比民事诉讼更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群体性缠诉闹访现象较为突出。部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当事人抱着“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的心态,在诉讼活动中一旦发现自己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就拒绝服从诉讼程序安排,组织涉案群众集体上访,在法院外打标语,甚至围攻、冲击国家机关,试图以这种极端的方式向法院和有关部门施压,以达到其诉讼目的。
(四)案件协调处理难度极大。群体性行政争议涉案人数众多,且往往存在重大利益对抗和冲突,法院协调处理难度很大。有很多纠纷的产生还有其历史或政策性原因,并非司法机关所能解决。
二、涉诉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对策
(一)要树立大局意识,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首先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审理此类案件,充分认识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审理时要做到不回避矛盾、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如果就案办案,对个案背后隐藏的普遍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未给予足够重视,就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不安定事件,使法院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其次要讲政策。要注意案件发生的历史背景。
(二)要建立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的审判联动机制。首先在立案环节要建立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预警机制,立案前就应基本明确争议的实质内容和涉诉人数。决定立案的,立案庭应仔细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规范其诉讼请求,并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其次,应制定详细的审判工作预案,对每一环节、每一过程精心组织,审理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报告。最后,应完善宣判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当事人因情绪激动产生过激行为。
(三)要建立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 很多群体性纠纷单纯依靠法院之力无法解决,必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如对于那些法院协调难以达成一致的案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当事人信赖的组织或个人、辖区民调组织一起做工作。对那些诉请事由依据不足,但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案件,可以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为其排忧解困,以此增进当事人与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信任,促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