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法院分析委托司法鉴定、拍卖案件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作者:胡根平 发布时间:2008-09-22 浏览次数:1583
委托司法鉴定、拍卖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在审判和执行环节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或者拍卖案件流程的规范和相关期限的规定。流程包括办理暂停与恢复审限计算、移送鉴定拍卖案件、鉴定或者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及开展鉴定、拍卖工作、鉴定或者拍卖案件结论的移送等。不可否认,大部分委托司法鉴定系案件必需,但也有少部分由于案件承办人审核把关不严、内部衔接不畅、跟踪管理不力等人为原因造成诉讼周期拖延。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流程管理中还存在的问题应值得高度重视。产生上述问题,既有法院管理制度上的原因,也有法律层面鉴定体制原因;既有个案的客观原因,也有法官的主观原因。为此,云龙法院对此进行分析并寻找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鉴定过程中的各主要节点掌握不好。部分案件的承办人接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迟迟不将鉴定申请及鉴定材料交由本院的相关部门。或者对案件委托出去后,不能积极过问。部分法院的委托鉴定机构将案件交由被委托鉴定、拍卖机构后,也不能有效跟踪敦促被鉴定拍卖机构尽快出具鉴定结论。这客观上可能是由于法院人员本身工作繁忙,而职能上又对鉴定拍卖机构无法控制、管理、监督造成的,但不排除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因素。
(二)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完备、鉴定事项不明确。首先,鉴定的及时与否、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鉴定材料的真实、全面起着很大的作用。但实际中,部分提交的鉴定材料事先并没有进行质证,没有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鉴定材料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确认,从而无法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需依据足够的鉴定材料,否则鉴定机构难以作出有效的鉴定结论。其次,部分案件的承办人对鉴定事项及鉴定要求没有详细说明,致使需要鉴定的具体事项和范围不明确。从而导致因准备不周而导致鉴定环节上的反复,影响了鉴定等期限。另外,部分当事人在鉴定环节的不配合也往往导致鉴定的周期过长。
(三)个别案件承办人借委托司法鉴定规避审限。由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是暂停计算审限的法定事由之一,故部分案件承办人一旦在某些案件的审理中难以进行,或者案件本身不复杂但因为种种原因审限即将届满,则努力“借审限”。鉴定则是其中的手段之一。不管是否合理,先委托司法鉴定、暂停计算审限为上策。有的早已收到司法鉴定结论,迟迟不在网上恢复审限,有的直到结案时再办理恢复审理手续,造成隐性超审限。
(四)案件自身的客观原因。个别案件需要鉴定的内容多,工作量大或者鉴定环节中遇到的不能或者难以解决的问题都有可能导致鉴定受阻而影响周期。
二、建议和对策:
为规范委托司法鉴定、拍卖案件流程管理,努力解决上述问题,云龙法院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法院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少数法官应提高对鉴定流程管理工作的重视、关心,不能机械地认为鉴定工作仅仅是鉴定机构的事,与己无关。更不能因为已经办理了暂停审限手续,而被动地等待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及鉴定流程管理是多部门协作配合之工作,需要多环节、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因此,案件承办法官和法院委托管理部门人员(法院司法鉴定部门人员)的责任心无疑更重要。案件的承办人与本院的委托管理部门之间、委托管理部门与鉴定拍卖机构之间要加强联系,跟踪、监督工作进程。
二、对启动鉴定程序应严格把关。承办人在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前对当事人的申请要进行必要的审查,业务庭长要认真审查把关,履行严格报批手续,更不能该不该进入鉴定等程序均随意签批,导致鉴定关失控。申请鉴定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案件的承办人或合议庭认为就有关事实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认定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法律释明,无需要鉴定。尤其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更应当慎重。能够通过原鉴定人解释答疑解决的,原则上不启动补充鉴定。
三、严格委托鉴定拍卖案件流程管理。省高院《关于委托鉴定、拍卖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需要启动鉴定或者拍卖的案件,应当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委托管理部门收案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通知和组织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等工作。委托管理部门在接到鉴定或者拍卖机构报告后将报告和委托鉴定拍卖结案函交移送部门;移送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拍卖报告之日起15日内到审管办办理恢复计算审限的手续。据此,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掌握好节点衔接并认真填写《委托鉴定拍卖案件流程管理表》,以有效监督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流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四、完善立法,加强对鉴定和拍卖等机构的管理。在当前对于鉴定或者拍卖机构的鉴定拍卖期限,并没有作硬性规定,从而造成对其期限管理上的盲区;其次,对该机构的有效监督上也略显单薄。因此建议对鉴定拍卖的具体期限及其他要求应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约束,以更有效地在鉴定拍卖环节对鉴定拍卖进行规范、科学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