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公丕祥

 

“三个至上”是一个相互依存、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宪法法律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党的事业和人民重点单位通过宪法法律予以体现和保障。因此,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实际上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也必然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至上”就是至高无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和把握“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在事关人民法院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做到坚信不移、坚定不移。

一、坚持党在心中,牢牢把握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在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第一,坚持党在心中,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动摇。要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真正认识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唯一正确方向,从而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的纯洁性,始终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原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实践,善于抵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司法观点的干扰和影响,善于洞察敌对势力妄图通过推销西方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改变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性质的政治企图,从而头脑清醒,心明眼亮,不上当受骗。要切实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感情认同,深入学习了解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光辉历史,充分认识我国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从而在内心深处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第二,坚持党在心中,必须切实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必须从党依法执政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和把握。综观人民司法实践的历史与现实,司法的目的和任务都是为我们党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的。在现阶段,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服务。人民法院必须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有力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更加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坚持党在心中,必须自觉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优势,是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确保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和省委的权威。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汇报人民法院工作进展情况、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实际困难,争取党委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既讲政治、又讲法治的要求,选好配强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确保国家的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

二、坚持人民在心中,牢牢把握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党的根本宗旨和科学发展观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时时处处替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一,维护人民利益,这是人民司法人民性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全力维护人民利益,就必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活动,决不能有罪不判,重罪轻判;就必须依法妥善审判和执行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满足少数企业、商人的不正当要求,以及少数地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需要;就必须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决不能办冤错案件、滥用强制措施;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就必须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决不能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就必须下大气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决不能空调白判;就必须努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决不能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受委屈;就必须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决不能搞司法繁琐主义,增加群众诉讼负担。

第二,坚持群众路线,这是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精髓所在。群众路线是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切实加以继承和发扬。要积极依靠群众,坚持专群结合,推进司法民主,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汲取群众的智慧、经验和创造,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深深根植于群众之中,在群众的支持下不断取得进步。要善做群众工作,善于在司法审判中合理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善于发挥公平诚信原则的功能作用,善于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诉讼过程中的群众工作,把案件处理的过程变成思想疏导的过程,变成理顺情绪的过程,变成感情交流的过程,努力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要甘当人民公仆,牢固树立公平对待、依法保护、服务至上的理念,真正做到把审判寓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审判,在审判中体现服务,实现依法办事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

第三,接受人民监督,这是人民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也从不例外。我们一定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司法公开,最大限度地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外的所有司法活动都予以公开,自觉地而不是消极地、真诚地而不是应付地、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人民的监督。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不能一味地埋怨、抵触,除不实、不宜报道的外,应当持欢迎态度,努力查找自身不足,改进自身工作。

三、坚持法在心中,牢牢把握人民司法的法律性。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第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坚持平等保护,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平等保护。要做到违法必究,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要维护法制统一,坚决避免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得不到相同或类似的处理,坚决克服量刑不均衡、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确保司法尺度的统一,体现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第二,严格依法司法。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实体公正是基础,是前提,但是程序公正也不能有丝毫的忽视。此外,坚持依法司法,不仅要求司法活动遵守具体法律规定,还要求司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尊重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前提下,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来适用法律,确保司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

第三,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是人民法院应尽的社会责任。我们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延伸功能,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健全完善,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与道德修养,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人民法院的广大干警应当保持清醒的职责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处处自觉遵守法律,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司法工作者的信任。

    准确把握“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我们还必须深刻认识到,“三个至上”是一个相互依存、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宪法法律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通过宪法法律予以体现和保障。因此,可以这么说,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实际上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也必然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三个至上”的统一,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更好地贯彻“两个效果”统一的基本司法政策。追求法律效果不等于机械适用法律,追求社会效果也不等于不严格适用法律。我们要把司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善于找到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契合点,善于找到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点,善于找到依法司法与服务大局之间的契合点,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