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国家赔偿官司?
作者:刘德生 发布时间:2008-09-25 浏览次数:1363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被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赔偿。由于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地位特殊,加之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算长,国家赔偿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国家赔偿诉讼方面的知识很有必要。
一、精心选择合适的求偿途径。首先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和赔偿范围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在赔偿范围方面,国家赔偿的范围比较窄,计算损失标准也比较低,而民事赔偿强调全面赔偿原则,赔偿范围比较宽,受害人在同等损失的情况下,请求民事赔偿能够更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既可以先向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还有,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的范围也不完全一致。
二、 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国家赔偿诉讼的当事人主要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是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先决条件。赔偿请求人是指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权利的合法承受者。赔偿义务机关即国家赔偿义务的直接承受者,包括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三、正确理解和掌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赔偿请求人要获得国家赔偿,应证明两个事实的存在,即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由于国家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地位的不平等,我国立法机关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赔偿义务机关有义务提供其行使职权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赔偿请求人无需取证和举证,相反,积极取证和适时举证对于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对损害事实请求人更应积极大胆地举证。
四、选择恰当和合理的赔偿标准及赔偿方式。我国的国家赔偿由于受传统影响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的限制,赔偿的计算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间接损失一般是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的。要注意的是,在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赔偿标准方面不能被动地依照执行,特别是对只有幅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要争取求得较高数额的赔偿。还有,在对请求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方面,除国家赔偿法已列举的七种主要情况外,要注意未列举但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请求人应当把这方面的有关损失纳入求偿数额中一并主张权利。最后,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也具有多方面意义。由于给付金钱的范围受到限制,争取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无疑是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有些情况下甚至是唯一选择,因此,应尽可能争取这项权利。此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虽不涉及财产内容,但对于受害人的精神影响却不能低估,因而也就不失为赔偿的一种重要方式,请求人在诉讼中也不能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