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戚墅堰法院反映共同犯罪中以老乡为主体的现象较为突出应引起重视
作者: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9-25 浏览次数:1595
据常州戚区法院统计,2006年以来共审理共同犯罪案件81件245人,其中罪犯为“同村”关系的占26.4%,为“同乡”关系的占33.6%,为“同县”关系的占60.8%。共同犯罪中以血缘、亲情、乡情为纽带现象较为突出,并呈现一定的特点,应引起重视。
一、特点
1、罪犯文化素质较低。大部分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甚至为文盲,法律意识较弱。如王某因违反工厂纪律被扣工资,王某不是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找来几个老乡,到工厂里盗窃以报复工厂;又如李某等人寻衅滋事,缘于李某受人欺负,遂纠集同乡进行打击报复。
2、被告人犯案前大都在企业、建筑工地打工,有的无业。
3、涉及的案件大多数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
4、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度、稳定性较高,隐蔽性较强。身处异乡,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习俗使外来务工人员容易以地域划分,结成一个个小团体,以提高自身在异乡的生存、活动能力。一旦违法犯罪后彼此信任度较高,犯罪时配合默契,案发后一般不肯轻易招出同案犯。
二、建议
1、部分劳动力输出大省、大县在对劳动力必备技能培训的同时,应加强对务工人员的基本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区分守法与违法的界限。
2、政府劳动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指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司法机关应选择典型案件深入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工厂、建筑工地公开审判,或以典型案例制成展板巡回展出,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进行法制宣传。
4、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招工后要对务工人员及时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同时要加强工厂的安全保卫,尤其是一些生产电线、电缆等有价金属的企业,平时要加强防范,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5、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定期对外来人口进行摸查、清理、归类、分析,及时掌握可能的犯罪动向。
6、全社会要转变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观念,平等对待、看待外来务工人员,尊重外来务工人员,使外来务工人员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转变“有事找老乡”的思想,减少对当地社会的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