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出国务工现象应予重视
作者:邱淑玉 金永南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1369
日前,笔者在审理一起出国劳务合同引起的纠纷中,发现一出国务工者因年龄较大而冒用他人身份证试图出国从事劳务,该冒名出国劳务者在通过资格审查之后,因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其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事实未获得出入境许可,虽未引起严重后果,但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出国务工者因年龄原因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出国,此行为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申请办理出境手续,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九条规定,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容易被有关限制出境者利用他人出境证件出境。因此,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3、冒名出国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冒名出国者一但在履行出国劳务合同中发生纠纷,由于其系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合同,在涉外维权以及与国内劳务中介组织的合同纠纷中,存在着一定的维权障碍,合同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4、冒名出国一但失败,冒名出国者支出的数万元出国费用往往难以收回,对冒名出国者家庭的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冒名出国给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以应对:
1、加强对劳务中介组织的监管。劳务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于介绍他人出国劳务的中介费,因此,劳务中介组织出于经济利益,一定程度上对冒用他人身份证出国不严格审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中介组织的监管,一但发现有冒用他人身份证出国现象,应对该劳务中介组织加强监管,依法予以制裁。
2、加大法制宣传和打击力度。出国务工者怀着侥幸心理冒名出国,一但出国失败,其支付的培训费等费用往往难以收回。应加强对冒名出国的风险教育及危害宣传,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通报冒名出国的典型案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出国者取消冒名出国念头;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冒名出国者的打击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