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呈现上升趋势。为此,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针对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调整变化,对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一些新特点进行了专题研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一度呈现上升趋势,且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陆续涌现,劳动者的诉求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劳动者起诉要求与改制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件;二是劳动者要求改制单位增加解除合同补偿金的案件;三是集体所有制职工买断工龄数年后又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案件;四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案件;五是用人单位要求确认与他人无劳动关系的案件;六是工伤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

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泉山法院为妥善应对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新特点,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应稳妥地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坚持以“三个至上”的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的意识。始终坚持以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为主,展开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解释和疏导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同时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有关情况,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针对该类案件中出现的新特点和新问题展开更大范围的专项调查,形成统一的处理方案。

(二)积极发挥法院作为终局裁决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审判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新政策的理解与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确保裁判公正。安排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并邀请一名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富有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专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发挥其桥梁作用,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减少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增加调解的可能性。

(三)加强与仲裁委、用人单位以及劳动、社保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定期与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沟通和座谈,对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从规范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上预防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争取找到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案,形成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工作合力,以预防和减少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涉诉上访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