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件在未经有关部门对工伤作出认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作者:王笑一 发布时间:2008-09-27 浏览次数:1621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劳动工伤类案件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作出认定的情形下,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理应在取得工伤认定书后才能审理该类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证据足以认定构成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取得工伤认定书的情况下即受理该类案件,并不构成程序违法。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一,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所以,只要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当然有权依法审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之规定,工伤纠纷显然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该类案于法有据。其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伤认定做出前仲裁委员会不能审理涉工伤劳动案件,从劳动法倾斜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判断标准应当是是否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事件发生后,仲裁委先行受理并在双方自愿和公平原则下达成赔偿协议可以省去工伤认定的繁琐程序,保障赔偿款的及时到位,对受害人展开及时救治,所以从应当尽可能扩大对劳动者的受案范围,拓宽对劳动者的救济渠道,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角度,即使未经工伤认定,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以及时救治劳动者。其三,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受理的涉工伤劳动争议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已经构成工伤并无异议,只是对工伤待遇的给付存在异议。因为是否构成工伤的行政认定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所以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工伤的构成不存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就可以受理。其四,从民事诉讼证据角度而言,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还是在诉讼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只是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证据使用的,即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作出工伤认定甚至作出了不构成工伤的认定,但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构成了工伤,从而足以使仲裁员或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仲裁庭或法院当然可以依法确认劳动者构成工伤并就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作出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