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报身份分析
作者:陈杰 发布时间:2008-09-28 浏览次数:1747
响水地区为三市四县交界之地,人口流动频繁。包括相邻县域在内的流动人口在响水法院辖区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逐年增多,认定涉案外地人真实身份,存在诸多困难,给当地辖区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引起必要重视,而本地人发生概率低。
一、涉及问题
一是规避法律制裁。对曾经犯罪的被告人来说,如认定累犯,对司法实践中处罚幅度、适用缓刑、假释等减轻处罚造成极大消极影响,使审判活动效率降低,刑法基本原则无法正确适用,对惩罚犯罪造成不利的影响。为让自己尽可能减轻量刑,采用虚假自报身份,也就不足为奇。如认定为曾犯罪的情节,也会对自身处罚造成一定的隐射作用。被告人虚报刑责年龄,使应追究刑责变为不予追究,使无减轻或从轻处罚变为有之,这些都是虚报身份行为的动力来源。
二是人口登记制定欠缺。流动人口多,流动性快,使登记制度难以发挥最大效能,外地人的原始身份无法查清,新身份无法认定,造成存在外地人在本地成为“两不管”的尴尬境地。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无法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使之无法行使诉讼权利,被告人的辩护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建议、解决方法
一是督促重视身份举证。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以往重视犯罪人嫌疑人的有罪、罪轻罪重等情节举证问题,而忽视了对罪犯嫌疑人的身份举证,有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情节,却不够刑责条件而不予起诉的现象,既浪费了司法成本,又造成了消极影响。所以重视身份举证,从思想转变上入手,在立法上予以体现,必须收集有关身份方面的证据予以证实,使被告人无从规避法律,贯彻罪责相适应原则。
二是创新审判方式。在审判时,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被告人的DNA、指纹数据等可以证实个体特性信息的证明材料,可在判决书中附带自报身份被告人的照片,对被告人准确认定,对此后的相关司法活动提供信息备份。
三是完善身份管理。建立全民身份信息系统,将诸如涉及个人隐私的特性信息如血型、指纹、DNA,隐含在身份证件中,即使伪造身份证件表面信息,却无从伪造隐性信息,提取此类信息,必须通过专门机关授权。
三、相关涉及方面
一是虚假身份行为定性。假报身份,使司法机关陷入错误司法进程,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给刑事司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做出司法解释,对此类妨害司法活动予以定性,以便准确处罚;冒用他人姓名,恶意侵犯他人名誉等人身权益,司法机关可告知受害人提起国家赔偿或民事赔偿诉讼,严重的,追究侮辱诽谤刑事责任。
二是处理经验介绍。首先加强业务素质提高。在始终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下,必须加强业务素质的提高,增强收集全面、详实的身份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使被告人无从虚假身份规避法律制裁;其二加强协作促成合力。在互相协作上要再加强,全力推动刑事司法活动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要切实加强审判工作,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分析、研究解决诉讼活动中的身份问题,共享互通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提请问题解决。虚报身份,终究原因是信息交流渠道缺乏畅通,给被告人逃避追责带来可乘之机,所以建议政法部门建立司法信息共享系统平台,以此为基础,建立刑事情况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各级司法机关信息互享制度,确定专室专人负责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确保信息及时沟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