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刑法修正案(六)》公布施行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代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以来,该类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以东台法院为例,20081-8月适用新罪名已受理1428人,较去年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715人同比增长100%, 2007年全年适用原罪名受理8件,适用新罪名受理4件,而2006年从未受理过此类案件。为此,该院从司法实践中深入分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原因分析

1、法律观念淡薄。从统计分析来看,大部分罪犯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正当职业,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人明知购买、销售的东西来路不正,却认为买卖双方是自愿有偿交换的,且自身并没有参与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行为,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打击范围扩大。刑法修正案() 将第312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犯罪行为由窝藏等四种方式扩大到一切掩饰、隐瞒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隐瞒不报等掩饰、隐瞒行为;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到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进行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组装、更改发动机号等以前不能定罪处罚的,现在均能以该罪处罚,使得案件数量增多。

3、经济利益诱惑。由于罪犯对犯罪所得处理的价格明显低于市价,部分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因贪图便宜,心存侥幸,仍然乐于购买。还有些人在金钱的引诱下,不惜铤而走险,为抢、盗分子牵线搭桥,使得赃物有了一定的市场和流转渠道。

4、侵财类案件增多。大多数赃物主要来源于盗抢所得,近年来,随着盗抢等侵财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且形成了盗窃、匿赃、销赃一条龙,许多盗窃者同时也是销赃者,导致案件数量增多。

5、销赃渠道整治乏力。相关部门对废旧物品、车辆维修点等特种行业的收购管理不到位,再加之对销赃者发现不及时、打击不力和处罚较轻,助长了该类案件的增长势头。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对民众的法制教育。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引导民众树立法制观念,以案释法,提高他们对犯罪所得的辨别分析能力,不购买来历不明的可疑物品,同时引导人们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用法律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加大对抢、盗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该类案件中的赃物主要来源于盗窃、抢劫所得,只有从源头抓起,加大对抢、盗案件的惩处,才能有效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3、相关部门要建立起监管体系。加大对易收、销赃的收旧行业、车辆修理点、交易市场的治安管控,同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被盗抢物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对不合法的旧货市场予以取缔,严格审批制度,进一步健全监控体系,堵塞销赃渠道。

4、出台相关解释进行细化。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理解适用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如掩饰与隐瞒两词语都较具抽象性且意思相近,易导致打击面过大,将很多与赃物犯罪稍微有些相关的行为列为打击对象。对于新添加的采取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这一兜底条款该如何理解,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如何区分,是选择罪名还是概括罪名等等,都有待于出台相关解释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