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内容
发布时间:2017-08-16 浏览次数:1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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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 按照法律规定审核死刑、复核死缓刑案件。
(4) 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 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 审判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假释案件,指导下级法院减刑假释工作。
(8) 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9)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 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12) 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3) 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4)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5) 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6) 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7)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8) 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设有27个内设机构,其中审判业务部门13个、司法辅助部门4个、综合部门9个、江苏法官培训学院(含机关服务中心)1个。人员编制:行政700人、全额事业22人、自收自支30人。截止2016年12月底实有人员856人,其中:行政人员599人、全额事业人员12人、离休人员22人、退休人员223人。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服务创新发展,强化民生权益保护,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省法院受理案件1820788件,其中新收案件1528201件,审执结1471778件,同比分别增长8.67%和9.75%。省法院新收案件14700件,审执结13804件,同比分别增长19.45%和26.12%。
一、积极参与平安江苏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依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一是依法惩处刑事犯罪。新收一审刑事案件75289件,同比下降1.43%,审结75801件,同比增长4.08%,判处罪犯87751人,同比增长3.75%。一审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2314件2765人。一审审结盗窃、诈骗、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多发性犯罪案件44791件。严惩毒品犯罪,一审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5357件。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审审结此类案件1006件,同比增长101.60%。二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犯罪,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参与全省互联网金融犯罪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判,着力营造防骗反骗的社会氛围,教育人民群众,震慑犯罪分子。三是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源头预防。围绕征地拆迁、环境污染、非法集资、企业破产等群体性涉诉纠纷,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民团体、基层组织支持,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调处工作。在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工作站,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途径理性表达诉求。
二、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和效益的发展
围绕创新在发展全局中的核心位置,立足司法推进全面创新,增强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一是营造有利创新的良好氛围。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法保障企业家投资权益,激发创业热情。新收一审商事案件160036件,审结163193件,同比分别下降7.75% 和0.72%。加大对创业投资、公平竞争、技术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058件,审结10142件,同比分别增长9.65% 和13.14%。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司法保护,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南京、苏州设立跨区划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发挥集中管辖优势,提升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理水平。二是积极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省法院制定出台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意见,依法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新收各类破产案件805件,审结429件,同比分别增长43.75%和53.21%,共化解债务214.27亿元,安置职工15810人。全省最大国有上市船企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一批案件顺利审结。三是依法规制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一审审结涉证券、期货、保险、金融借款等纠纷案件61165件,标的总金额达1116.74亿元。
三、切实强化民生导向,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保护、契约自由和诚实守信原则,立足矛盾化解,着眼权益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一是依法平等保护民事权利。新收一审民事案件680536件,审结678300件,同比分别增长8.23%和10.08%。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妥善应对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及限购限贷政策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出台指导意见,保障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效实施。积极推进少年家事审判体制机制试点改革工作,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一审审结婚姻家庭、三养、继承等案件120438件。二是依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惩治违法排污、破坏耕地、非法捕捞、跨境倾倒垃圾、走私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审审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933件,判处罪犯1000 人,同比分别增长68.11%和75.75% 。新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件,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有效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和拖延立案现象。制定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服务标准,利用互联网登记立案104245件,利用12368诉讼服务热线提供服务190794人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办理涉诉信访案件16523件次,同比下降8.76%,连续8年保持下降趋势。四是扎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举全省法院之力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新收执行案件466747件,执结421018件,执结标的金额1831.8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04%、12.16% 和45.16%。强化运用搜查、拘传、拘留、罚款等手段,集中开展“现场执行”“凌晨执行”“假日执行”,尽最大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法治江苏建设,促进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
发挥司法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依法监督权力、保障权利,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一是积极促进依法行政。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3617件,同比下降9.64%,审结13714件,同比增长3.17%。与省政府联合召开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严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法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145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8.35%,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二是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审理“山西系列”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案、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贿案等7名省部级被告人犯罪案件均已公开开庭宣判并交付执行。加大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食品安全、教育、医疗等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一审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1544件1892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81人。三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力防范、纠正冤假错案,判决宣告包括16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在内的27人无罪。准确把握死刑政策,规范死刑案件办理,死刑案件核准率继续保持全国先进位次。四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法院与45家省级机关召开联合信用惩戒联席会议,省委、省政府制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意见。推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相关领域办公平台,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进行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参加招投标、对外投资、出国出境以及贷款等均受到限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和确认的虚假诉讼案件及时予以清理纠正。五是着力提升群众法治意识。省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公开发布典型案例40件,全省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791819份,举行新闻发布会517场次,通过庭审互联网直播平台直播庭审41488场次,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五、蹄疾步稳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在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稳妥有序推进司法改革。一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基本完成。按照“定岗、定员、定责”原则科学设定员额法官岗位,严格职业道德评价和业绩考核标准,全省法院产生6203名员额法官。二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全面推进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建设,促进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明确院庭长办案标准,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和全覆盖。全省法院在收案数量继续增长的情况下,结案总数和法官人均结案数同比均有上升,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三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落实。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实施意见,推动法官薪酬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落到实处。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书记员作为全省法院的司法雇员,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依法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四是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制定江苏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推动司法审判、司法决策和管理手段的变革。五是一体推进各项司法改革任务。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已跨行政区划集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贯彻落实省委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加强执行警务保障,执行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
六、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水平司法
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提升法院队伍素质。认真配合省委第七巡视组专项巡视省法院党组工作。一是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强化对学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注重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学习教育中坚持对标找差、即行即改,争做合格党员、合格法官。全省法院有45个集体、94名个人受到中央、省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奖励。二是培育职业品格、提升司法能力。2016年3月起,省法院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司法应对”为主要内容,在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专题调研,强化成果转化,指导审判实践。注重法官职业品格养成,在“国家宪法日”组织新任审判员集体宪法宣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与省妇联联合开展首届“江苏优秀女法官”评选活动。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联合举办全省法院司法警察技能竞赛。三是坚持挺纪在前,预防、惩治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认真落实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两个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省法院先后对6个中级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坚决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全省法院查处违纪违法人员80名,其中追究刑事责任7人。
第二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单位:万元
第三部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65918.71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出总计各增加22160.5万元,增长50.64%。主要原因是省法院审判业务楼基建项目资金增加,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和人员工资待遇等经费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65918.7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3573.85万元,为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与上年相比增加2916.74万元,增长9.51%。主要原因是2016年新增公务员社会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再加上人员工资待遇的正常提高。
2.其他收入17105.32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省法院机关(本级)取得的新建审判业务楼基建项目经费及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死刑复核业务经费等收入。与上年相比增加15446.53万元,增加931.19%。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本级)新建审判业务楼基建项目经费增加。
3.年初结转和结余15239.54万元,主要为省法院机关(本级)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新建审判业务楼基建项目经费、案件审判经费、案件执行经费、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等项目经费。
(二)支出总计65918.71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36653.0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案件审判与执行等项目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13522.68万元,增长58.46%。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本级)取得的新建审判业务楼基建项目经费、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全省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天秤工程)支出增加,以及人员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和工资待遇调整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642.78万元,主要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活动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357.82万元,增长15.66%。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本级)新增退休人员25人,及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
3.住房保障(类)支出1937.2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236.76万元,增长13.92%。主要原因是人员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调整。
4.其他支出(类)支出496.84万元,主要用于出国、大要案审理和死刑复核经费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45.96万元,增长10.19%。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大要案审理经费支出的增加。
5.年末结转和结余24188.76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主要为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新建审判业务楼基建项目经费、案件审判经费、案件执行经费、应用软件购建费等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50679.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573.85万元,占66.25%;其他收入17105.32万元,占33.75%。
图1:收入决算图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41729.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631.18万元,占42.25%;项目支出24098.77万元,占57.75%。
图2:支出决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46932.13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6354.63万元,增长15.66%。主要原因是是省法院审判业务楼基建项目资金增加,以及正常人员工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经费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31709.6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5.99%。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5278.1万元,增长19.97%。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本级)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全省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天秤工程)支出增加及人员工资调整支出增加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7041.09万元,支出决算为31709.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26%。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本级)取得的新建审判业务楼基建项目经费、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全省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天秤工程)支出增加,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支出增加等。其中:
(一)公共安全(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1776.48万元,支出决算为13051.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8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2016年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支出增加。
2.法院(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年初预算为5982.89万元,支出决算为5212.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7.1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部分项目当年未完成。
3.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年初预算为1600万元,支出决算为1767.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4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省法院机关(本级)上年结转的机关食堂维修经费项目工程推迟到2016年度实施并列入支出。
4.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年初预算为1933.3万元,支出决算为1208.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2.5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案件审判项目经费当年未完成。
5.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年初预算为1050万元,支出决算为504.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8.0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案件执行项目经费当年未完成。
6.法院(款)其他两庭建设(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94.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省法院机关(本级)新建审判业务楼项目由省财政当年追加经费安排的支出。
7.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760万元,支出决算为4663.7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13.6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省法院机关(本级)上年结转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全省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天秤工程),当年由省财政厅追加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国家赔偿费用在当年安排的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2001.17万元,支出决算为2642.7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2.0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2016年新增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支出的增加。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842.83万元,支出决算为842.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与预算安排数持平。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1094.42万元,支出决算为1094.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支出决算数与预算安排数持平。
(四)其他支出(类)
1.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年初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为200.9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省法院机关(本级)上年结转的大要案补助经费、死刑复核补助经费在当年安排的支出。
2.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年初预算180万元(单项核定指标,不包含在年初预算批复数中),支出决算为1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省法院机关(本级)因公出国(境)费用由省财政单项核定并实际安排的支出126万元。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631.1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4760.7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长聘人员等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870.3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508.64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353.96万元,增长20.47 %。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本级)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全省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天秤工程)支出增加及社会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支出增加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7041.09万元,支出决算为31508.6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6.52%。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本级)上年结转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全省司法审判信息系统(天秤工程),当年由省财政厅追加全省法院政法干警服装及标志经费、国家赔偿费用及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支出增加等。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7631.18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4760.7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长聘人员等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2870.3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26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2.0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86.2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7.65%;公务接待费支出58.69万元,占“三公”经费的10.2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126万元,完成预算的7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出国经费支出控制在财政厅核准的用款计划范围内。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5个,累计33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赴台研讨交流、赴匈牙利、俄罗斯,赴新加坡、斯里兰卡,赴芬兰、瑞典等培训交流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86.27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本级(机关)2016年度预算安排的囚车购置计划推迟至2017年度实施。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386.27万元,完成预算的126.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机关(本级)近年来审判、执行业务受理案件数逐年增加,且相关大要案的承办也较往年增加,一线办案人员业务用车需求量加大,执法执勤编制车辆省内及邻近省份长途出车较多,审判、执行业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较大,导致当年实际支出超出预算安排数。
3.公务接待费58.69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8.69万元,完成预算的16.2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十项规定等文件精神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降低公务接待的标准。国内公务接待主要为接待法院系统案件审理和其他单位公务活动来人,2016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492批次,5888人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131.73万元,完成预算的35.8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江苏省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审批、会期和会议规模、参会人员的范围等、压缩了部分不必要的会议支出。2016年度全年召开会议41个,参加会议4475人次。主要为召开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各项审判执行业务会议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1544.44万元,完成预算的90.7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江苏省培训费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培训班的各项支出。2016 年度全年组织培训69个,组织培训40227人次。主要为全省法院预备法官培训、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业务培训、审判执行业务人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等。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216.76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200.9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77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支出决算200.98万元,主要是用于大要案补助经费、死刑复核业务经费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70.39万元,比上年增加20.34万元,增长0.71%。主要原因是其他交通费用支出增加,2015年度公务用车改革后在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列支3个月,2016年度公务交通补贴全年列支12个月。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115.9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374.9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652.9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088.1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204.6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8.77%。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1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4辆、一般公务用车1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3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7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4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人民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指人民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八、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九、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一、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五、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用以前年度欠款收入安排的支出)。
十六、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功能科目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七、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