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海明 发布时间:2008-10-14 浏览次数:1530
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江苏省响水法院民商事案件公告送达中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公告送达的情况
2005年至 2008年9月,该院共送达各类案件数分别为件 1785件、2016、2952件、2635(1-9月)件,公告送达案件分别为117件、137件、295件和276件,公告送达案件分别占受理案件数的 6.56%、6.80%、9.97% 和10.44%。
1、当事人处出下落不明,引发离婚案件公告比例最大。四年来,一方当事人因外出(主要是务工)而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类案件公告送达328件,占所有公告送达的案件 39.8%。
2、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引发债务公告比例位居第二。法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诉讼主体依然存在,但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多数情况下名存实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落不明,难以送达,此类案件公告比例为36%,达297件。
3、恶意逃债或故意躲避,引发的债务、赔偿案件公告位居第三。四年来,当事人因恶意逃债或故意躲避,引发的债务、赔偿案件公告送达副本164件,占所有公告送达的案件 19.8%。
4、当事人应诉少,案件缺席审理多。由于公告送达副本的案件,被告往往是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躲避,即使看到公告也不按照程序参加诉讼,致缺席审理案件占绝大多数。从我院情况看,四年来仅有4.4%的当事人能按期到庭应诉。
二、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告送达的公告功能与送达功能不协调,容易出现送而不达。一方面,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收到法律文书的机率微乎其微,除非受送达人法律意识非常强、自身素质特别高,不但能够预计将发生诉讼,而且非常关心自身的诉讼权利,或者亲友、律师看到公告后通知当事人。同时,当事人又具有通过参加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制观念,否则一般当事人即使知道了公告,也不一定按照程序参加诉讼或接受裁判。
二是公告送达案件多为缺席审判。受送达人既然已经出现下落不明的状况,显然是发生了特别变故,或是的确失踪根本不可能参加诉讼,或是居住地变化根本无法知道诉讼事项,或是有意躲避、拒绝参加诉讼,如此种种最终往往导致缺席审判。
三是公告送达使普通程序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判实践中,因大多数被告不到庭,开庭时只有一方当事人,组成合议庭开庭与承办法官独任审理,没有多大区别,使普通程序审理流于形式。
四是社会缺失诚信,造成公告送达增加。在送达中,受送达人千方百计故意躲避送达,有的为恶意逃避法律,故意提供虚假地址或故意拒绝各种方式的送达,导致公告送达数量增长较快。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由于公告送达并不实际将诉讼文书交付当事人,只是法律推定与直接送达同等效力,所以公告送达必须慎用。否则直接导致当事人因未到庭而不服裁判、拒绝履行义务,造成执行困难甚至上访,间接制造社会不和谐因素、引发社会不稳定。
1、公告内容应详细。由于我国姓氏的特点,公民同名很多,有时即使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都会有几个甚至十几个人同名,因此,在运用公告送达时应尽量加注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减少因同名而引起误会,有利于受送达人获取信息,从而增强公告的社会效果,同时避免给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公告内容要规范。《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而且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回避和限期举证这两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也应在公告中予以明示。
3、公告应避免随意性。对离婚等特殊案件,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往往是因双方发生矛盾,才离家出走。他们外出后一般不愿意与对方联系,但与自己的主要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仍有联系。因此,首先要加强对恶意离婚纠纷的辩别,要避免一方当事人利用配偶外出的机会而进行欺诈式诉讼,达到解除婚姻、破坏家庭、取得财产等目的。其次,要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一概认定,法官要主动查证,做到有据可依、严格依法。三是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先行对婚姻关系做出判决,对财产只做认定不做分割,待对方到案后另行解决,以免造成一方侵吞夫妻共同财产。
4、公告送达应符合法律规定。民诉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此,案卷中公告送达的原因或经过必须对公告送达的适用形成佐证,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防止滥用公告送达;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
5、慎用公告送达。必须坚持以直接送达为主,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为辅,公告送达为不得已的补充,对必须运用公告送达的,要在完善现有的公告送达具体形式的同时,要结合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法院公告网,以长期保存公告信息及方便查寻,切实发挥公告送达的送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