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徐建中 发布时间:2008-10-14 浏览次数:1369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被誉为“东方经验”。它起源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发展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人民调解组织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人民调解功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需要改革和加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工作历来关系密切。从工作目标看,都追求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以促进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可谓目标一致;从工作联系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而人民法院通常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有力助手。多年的经验证明,凡是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好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就减少,审判工作就主动;反之,收案就增多,工作就被动。所以,加强人民调解,对人民法院做好审判工作至关重要。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虽有法律规定,但具体措施规定不明,指导工作的开展很不平衡。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量纠纷涌至法院,在诉讼爆炸的今天,法院已经不是民间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很多时候已经成为第一道防线。过去人民调解调处纠纷与法院判决案件的比例是17:1,而现在的局面则是一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数量相对减少,另一方面法院疲于应付大量案件。审判人员超负荷工作,也就难以有效地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解纷息讼的机制较难步入良性的运行轨道。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新时期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机构,成立“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确保指导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公布联系电话,负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信息沟通,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具体工作。
二.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列出年度(或半年)培训计划,相对系统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此同时,对指导小组办事机构收集的有关共性问题定期讲解。
三.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判。以人民法庭为主,有选择地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开庭,推介典型案例。通过庭审观摩等,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提高他们的察案说理能力。
四.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也要十分注重调解和息讼。特别是在庭前调解时,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作一些辅助性工作,发挥他们“知根知底”的优势,取长补短,逐步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尽量将矛盾解决在“诉前”,人民法院尽量将矛盾解决在“庭前”的机制。增加人民调解员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聘任法律政策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判。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以尊重人民调解员的劳动和智慧,崇尚诚实守信、一诺千金的美德,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和威信,达到纠纷及时解决,正义随时可现的目标。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由指导小组统一以函件的方式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对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指导小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
七.建议党委、政府切实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队伍建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对此,政府必须拿出资金,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解决人民调解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在稳定队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积极性。“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打牢,九如天保”。
八.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和考核。要选好、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奖优罚劣,严格责任,真正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正常现象。通过宣传优秀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事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公信度,从最基础处着手,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九.积极配合公安、检察及司法行政机关加大法律服务领域的整治力度,打击非法“讼师”、“讼棍”及挑唆架讼行为,提倡并要求律师、法律工作者注重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率,并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指标进行考核评比。设立专项基金,奖励那些事迹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和义务调解员,树立“劝人终有益,唆讼两头空”的良好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