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性质之研究
作者:邹山中 发布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1342
十七届三中全会重点谈了农村问题,这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稳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农村宅基地由于涉及到农民的住宅等基本生存问题,在整个农民生产生活过程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之所以要先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概念。尽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语很早就在我国的法律中出现,但并没有法律对该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理论著作中也没有直接的定义。
当前,学术理论上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是依法审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前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使用的土地还包括部分国家所有的土地,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之所以出现前一概念,主要是因为,从50年带开始,我国对城乡居民的建房用地,采用无偿批准方式,可以无期地使用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乡居民居住用地 的规则一致,都是无偿。而后一种观点建立的基础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镇房产市场的兴起,以及住宅商品化的城镇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相关的房产市法律逐步取消了城市居民宅基地无偿划拨使用制度,因此,宅基地概念针对的只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面对是农民这个群体。笔者同意后一观点,宅基地使用权应特指农民居民取得的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几种观点
(一)用益物权
该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其目的是为了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用益,因此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受到了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属于限制物权。我国物权法也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二)土地使用权
该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
(三)占有权
该学说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主要为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即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宅基地所有权的重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他人占有。
三、本文对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探讨
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原因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产生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享有者只能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其成员使用的,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其所有的土地分给其成员农村宅基地,让其在其上建房,能够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最终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即农民在其上建房后,并不存在由于期间经过,而建于其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等问题,并且即使户主或者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存续。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划拨以外,必须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受限制。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我国已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即专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是占有权
从所有权的权能看,它仍是民法上的所有权的派生权能。根据所有权的弹性原则,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所有的土地供他人使用、收益、甚至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实际是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派生出来的,集体组织仍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不能改变建房居住的使用目的,否则可能遭到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命运。并且该用益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的地方还在于其原则上不能转让,不可抵押和入股。占有权说旨在使实际使用财产的人的权利取得与所有权“平等地位”,其突破了我国“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传统体系、结构和理论框架。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用于解决广大农民的住宅问题更为合理。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以占有宅基地,并建立住房供自己居住为目的。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是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批而获得,其行使受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不得改变居住的用途。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物权,其不离离开土地而单独存在。
(四)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这是与与建设用地的区分角度看的。尽管《土地管理法》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于规定的。但从本质上看,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同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取得方式、内容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宅基地使用权在广大农村大量存在,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区分的独立的用益物权。基于历史补偿的考量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取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取得的,因此,其原始取得具有无偿性。而建设用地除划拨外,其他的必须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以占有作为其公示的方式,建设用地取得必须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目前,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土地在现阶段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广大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还很低,他们无力购买商品房,而国家的国力未强大到对农民采取货币化的分房政策。因此,充分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让其充分用益,是缓解当前城乡二元结构,切实解决农民生存权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