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法院通过分析近三年来刑事、民事案件,发现外来女工权益容易遭受侵害,应当加强保护。

一、涉及外来女工权益案件的主要特点

1、外来女工容易成为特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从该院近三年受理的刑事案件看,外来女工是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重婚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最主要的受害者,占被害人总数的85%以上,特别是强奸罪的比例高达90%,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的比例为89%。抢劫、入室盗窃等犯罪分子也主要选择外来女工作为犯罪对象。

2、外来女工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外来女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已签订的合同也存在不规范现象。二是工作时间较长,休息休假及加班工资得不到保障。从该院审理的案件来看,82.7%的外来女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9小时,49%的外来女工无固定休息日,58%的外来女工未能取得用工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三是工资相对较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月收入低于江苏省最低标准的占26.3%,用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占12.3%。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中参保率较低,仅有31%

3、外来女工的婚姻家庭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涉及外来女工婚姻家庭类纠纷占该院三年民事案件总数的30%左右。一是其配偶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现象较为突出,其被诉离婚率较高。二是容易遭受家庭暴力。部分外来女工夫妻在同一城市打工,由于环境不熟悉、工作不顺利等原因,容易引起生活矛盾和家庭纠纷,易成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

二、外来女工权益容易遭受侵害的原因

1、外来女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法律和安全防范意识。大多数外来女工文化水平较低,对政策、法律法规知之不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护。缺乏治安防范意识,缺乏与周围邻居交流沟通,往往单独出行,容易成为被害对象。

2、外来女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与其经济状况息息相关。大多数外来女工经济条件较差,就业时缺乏与用工单位协商的经济实力。加之部分用工单位为追求企业效益,不惜损害务工者的合法权益。外来女工由于经济原因,往往只能选择在人员成分杂乱、治安状况较差、房租较低的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出租房内居住。

3、外来女工的流动性使相关机关的保护管理难以完全落实。外来女工多数无相对稳定的居所和工作,致使政府部门对外来女工的卫生保健、劳动权益、婚姻家庭、治安防范等宣传、管理、保障工作难以真正落实。

4、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一是家庭婚姻类案件外来女工举证难。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非公共场所,寻找目击证人很难,削弱了保护力度。二是劳动权益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没有专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特殊保护措施,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缺乏明显的强制处罚措施。三是在民事赔偿上,外来女工赔偿标准低于城镇居民。

三、加强对外来女工权益保障的具体司法措施

1、加大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外来妇女性权益。一是要加大侵犯妇女权益的性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外来女工权益较为突出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等犯罪活动,增强外来女工的生存安全。二是在涉性类案件的审理上充满司法温情。人民法院应当从细节入手,考虑到外来女工的隐私,尽量选择女性法官和女性人民陪审员参审。

2、加大劳动、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一是要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确立涉外来女工的劳动就业、婚姻家庭专职法官和合议庭,对该类案件要优先立案、重点审理。二是要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重要作用。吸收部分文化素质较好、法律意识较强的外来女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注重调解,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重要作用,尝试委托调解与邀请协助等方法。三是积极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如符合规定但未提出财产保全的,法官应当主动询问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快速裁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四是要注重“涉刑”民事案件的移送。发现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及时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综合运用刑、民手段保护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

3、加强法院诉讼指导和能动司法职能作用。一是要加强庭前指导。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须知等。二是要加强庭审指导。对于诉辩能力较差的女当事人,要做好举证指导,引导其向对方发问或交叉发问。对于当事人难以调取的证据,法官要主动依法调取。三是要加强判后答疑。宣判后,法官要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四是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积极作用。及时向妇联、劳动社会保障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人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4、加强对外来女工的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外来女工的法律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二是要加强庭审法制教育作用。注重邀请本辖区外来女工来法院来旁听典型案件,并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与外来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件,不断增强外来女工的律意识。

5、加大对外来女工的法律援助力度,完善各项便民措施。切实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工作。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外来女工当事人,为其提供免费的律师援助。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巡回与上门审判相结合,向外来女工较多的企业发放便民联系卡,方便外来女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