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千百年来农民离不开休养生息的土地。新农村建设改变了以农户为单元的农耕模式,以土地流转的方式集中使用土地,这能给农民带来更大实惠。但是,这一改革举措面临错综复杂的矛盾和问题。这就如一股山泉,顺势而下可滋养万顷良田,但途中淤阻则流失甘泉。面对农民“被上楼”的矛盾和问题,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会同市人大顾大局,重民生,联手“清淤”,使农民“喜上楼”,保障了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土地流转利益纷争

  “白纸黑字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凭什么说变就变,坚决不答应!”这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委托宜兴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据介绍,当事人潘某、卫某和计某都是宜兴市新街镇堂前村的农户。自2003年起,潘某种植计某的1.38亩承包田,而他自己的1.33亩承包田则由村委发包给了卫某。2010年底,计某与潘某协商要回了1.38亩承包田。于是,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某返还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1.33亩土地。

  该案一审判决后,卫某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像这样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我们这里每年都要办理几十起。”法官许开荣介绍。

  自2006年起,宜兴法院先后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逾300件,平均每个法官50余起,办案压力巨大。

  八十年代初的宜兴粮食产量低,农民负担重,种地就等于赔钱,因此不少人宁愿进城务工也不愿在家种地。

  然而,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和城市经济向农村的扩张,农民头上的税费少了,补贴多了,流转后的土地也更加值钱了。

  利益结构的变动,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2006年,宜兴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7起,一下子增长360%。

  “烫手山芋”变成“香饽饽”,当初将承包田随意转出的农民,纷纷要求法院将已由他人承租的土地返还给自己。

  民二庭庭长陈国斌详细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反映出的种种问题,他把目前宜兴地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涉诉纠纷,按照成因大致归为三类。

  “最突出的一类是由于土地流转手续操作不规范引发的争议纠纷,例如农民口头转让土地,村委未经农户同意,随意发包土地等,最后往往是土地的经手人不少,可谁都说不清到底属于谁。”陈国斌说。

  陈国斌认为,村委与农户之间因承包合同履行不畅引发的纠纷是第二类。一般都是由于村委要收回承包农户的土地而引发矛盾,法律关系清楚但处理难度极大。

  还有一类是农户间争夺土地流转补偿利益产生的纠纷。

  其实,早在1998年农村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改革中,宜兴部分村庄就大量存在未经过规定的民主议定环节以及对土地进行重新发包的情形,最终成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解决的历史问题。

  2002年底,宜兴市丁蜀镇大港村民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大港村委未经他同意就将其名下2.4亩土地转包给了外村的养鱼户丁某,希望法院判决丁某归还属于自己的土地。

  “当初是他自己抛下土地进城打工,现在要我从20多亩鱼塘中间填出2亩多地还给他,想都别想!”养鱼户丁某坚决反对归还土地。

  据当时正在丁蜀法庭工作的陈国斌回忆,为了这个案件能够顺利调解,丁蜀法庭的法官在一个月里下乡20余次,与村、镇相关部门的干部一起“公关”,最终为原告王某调剂到一块面积相当的土地,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那时候当地农户不愿意种地,可土地抛荒问题又是上面压下来的硬指标,所以不少村子都赶着把没人种的土地包给愿意来种的外村人,根本顾不上召集全村人进行民主议定。”曾亲眼目睹过土地承包乱象的陈国斌感慨说。

  实际上,土地流转之所以官司不断,说到底还是少了“监”和“管”,离开严格的法制管理和广泛民主的监督,再好的政策也会留下遗憾和矛盾。

  “土地流转过程牵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矛盾又极具典型性,如果仅仅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决,很容易引发连锁效应,造成'判一案而引百案'的不利形势。”陈国斌表示。

  例如,村委将流转后的土地发包给渔业养殖户挖塘养鱼,可是鱼不是一天就能养大的,鱼塘没有效益,养殖户就不交承包款,村里没有办法只能起诉要求收回土地。

  按照合同规定,拖欠承包款属违约,村委有权收回发包的土地。可是养殖户花钱费力挖了鱼塘,成千上万条鱼还养在里面,一旦土地被收回,就将血本无归。

  陈国斌深知,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触及土地利益就是触动农民的根本利益。对待土地纠纷案件,法院一旦处理失当,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矛盾。

  审理借力人大监督

  宜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良成几乎每个月都会接到来自法院的电话,邀请他到法院走一走,旁听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听取法院所作的全市当前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案件数量和趋势汇报。

  有时,法院一线办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法官们还会陪同他下乡,实地调查某起土地纠纷案件的案情,共同分析研究矛盾的解决之道。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我们人大责无旁贷。”黄良成表示。

  法院与人大的长期沟通联络不仅使他们更为直观地了解到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而且也让相关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民主,为进一步解决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矛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黄良成还清楚地记得一个案件。

  2010年底,宜兴某村8名农户集体将本村的养鱼大户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当初承包的用来开塘养鱼的几十亩土地。出于对人大的信任,农户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的同时,还写信到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监督法院秉公执法。

  收到来信后,黄良成迅速将其转给了法院,没想到当天下午就接到了法院的电话,承办案件的法官在电话中详细向他说明了案件的办理情况。

  原来,这8名农户和养鱼大户的矛盾焦点并不在土地的使用权上,而是随着土地价值增长,农户们感到当初转出土地的价钱太过低廉,想要通过诉讼提升自己的土地收益。

  法官紧紧抓住矛盾关键进行调解,仅花了三天时间,就使得双方达成和解,8名农户主动撤回了起诉。

  事后,黄良成收到了法院寄来的案件跟踪汇报,同一个信封里还附有8名农户写来的感谢信,感谢人大对案件的关心重视,感谢法院维护了农民的正当利益。

  多年来,该院认真贯彻人大“化解维稳”的指导思想,长期保持与人大的对接沟通,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参与土地纠纷疑难案件的研讨,征询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评查案件审判程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土地纠纷案件阳光司法监督机制。

  2010年,宜兴法院共审结人大代表关注和人大督办的土地承包纠纷涉诉案件20余起,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

  “这么多年来,我们没有遇到过一例因法院判决土地纠纷案件失当而引发农民上访投诉的事件,法院的工作的确让人满意又放心。”黄良成表示。

  代表调解事半功倍

  11月25日,在宜兴市新街镇堂前村农户卫某家中,法官正上门调解卫某与潘某、计某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调解前,法官主动请来了堂前村村委书记钱建华充当协助调解员,让他以邻里感情为基础,与当事人拉家常、讲情理。

  调解中,钱建华还以地方色彩浓郁的土话俚语,解说起土地流转政策的种种规定,不仅让纠纷当事人明白了其中的道理,还给在座的其他村民上了一堂土地流转政策辅导课。

  在钱建华的配合帮助下,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潘某、卫某和计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此次因土地流转引起的承包合同纠纷圆满落幕。

  一起已经上诉的案件能如此轻松调解成功,正是宜兴法院鲜活运用民主司法手段,解决农村土地纠纷这一理念的最佳诠释。

  “我们请来的村委书记钱建华是市人大代表,不仅对案件的原、被告知根知底,而且熟知国家的土地政策。最重要的是,村民们信任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我们可以更迅速地切入案件,找到解开矛盾的线头。”法官蒋亚军称,“是人大代表这块金字招牌达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

  五年前,原籍河南的李某来到宜兴新庄定居,承包了当地村委会的田地,种植经济作物。当他得知村里有一百多亩鱼塘需要复耕,就主动向村委会请缨,并要求土地复耕后仍由其耕种。

  然而,由于承包合同条文不清,部分程序缺乏民主监督,当李某父子完成复耕工作后,村委会却将该土地转由他人承包耕种,引发李某的极大不满。

  心有不甘的李某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合同明确李某只是临时租用村委会的土地,至本年度秋熟后如李某继续要耕作,还需与村委会另行签订合同,且村委会对李某投入的设施等不作补偿。

  如果仅从合同内容考虑,李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但就实际情况而言,李某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

  “要让矛盾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得到解决,调解是关键。”为此,法官请到了李某所在村的人大代表,组织双方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来到田间对复耕土地进行现场察看,再从法律的角度,向双方阐述案件的利弊得失。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统计,今年1月至11月,该院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2起,调撤率达86.4%。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无一人上访。

  给新生代农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民主周刊: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将出现诸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理念是什么?

  刘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直接站在农村建设第一线,公平公开审理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村稳定,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摆在宜兴法院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在这一过程中,面对政府、农民、企业等多方利益引发的各类冲突,我们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将审判工作的着力点落到农村和农民身上,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密切联系基层群众,不断加大法院司法民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最大限度上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面对各方利益冲突,坚持以大局为主,以民生为先,以稳定压倒一切,努力用司法智慧解决问题,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达到农民得益不受损、建设规划不迟滞、社会和谐不影响的良好效果。

  民主周刊:新生代农民是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特殊群体,司法如何解决他们的现实民生问题?

  刘勇:“涉农案件无小事”,新生代农民的民生问题一直是我们关心的重点。

  解决好问题的关键是把农民的冷暖放在心上,从农民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好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各类矛盾,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因此,我们宜兴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基层巡回办案、双休日办案机制,并专门设立了涉农速裁法庭和“三农”案件合议庭,与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相结合,进一步简化涉农案件的办案程序,减轻农民负担。

  在涉农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中,始终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在每个基层法庭设立调解窗口和专门的调解办公室,配备专职的人民调解员,坚持通过调解排除涉农纷争。

  针对部分困难农民“诉讼难”的问题,还开通了“困难农民诉讼绿色通道”,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诉讼指导,以实际行动为新生代农民维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广大农民由“被上楼”变为“喜上楼”,“上了楼”以后生活有保障,收入有增加。

  民主周刊:宜兴法院坚持在服务大局中保障民生取得多方面的突破,下一步在这方面有什么打算和规划?

  刘勇:我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将是大势所趋,司法任重道远。如何应对由此而引发的“涉农”案件高潮,保障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将是法院面临的又一大挑战。法官要真正走进农民生活,走进农民心里,才能了解和满足农民的需求。

  因此,一方面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培养审判队伍,严格审判监督,从各方面确保涉农案件裁决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另一方面,要搞好涉农案件的相关延伸服务,加深对涉农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以法制宣传、司法建议、联合调解等多种形式,纳民意,集民智,为促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和社会和谐安定,营造良好的民主法治环境。

  此外,还要加强与人大、政府的协调和沟通,加强与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合作,借助各方力量合力解决一些尖锐复杂的群体性纠纷,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