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事案件调解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李锦骏 谷翔 发布时间:2008-10-20 浏览次数:1285
自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以来,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为服务和服从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工作大局,无一例外地加大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力度,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之中,以平息矛盾,定争止纷,使人民法院能够在本职工作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长期在基层工作,深刻认识到,审理基层尤其是乡村民间民事案件纠纷,最好的方式就是调解,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因为乡村之间存在的互相依存的邻里关系、家族关系、朋戚关系决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亦不愿彼此永远心存芥蒂,都希望事过境迁后仍然能够安然相处,即农村俚语所讲的“怕撕破脸”,而调解正好可以达到这一目的。调解结案,既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又便于缓解执行压力,尽快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即使调解不成,但就法官对案件调解所做的思想疏导、法制教育等工作而言,亦对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法律素养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既然民事调解有诸多好处,但如何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因情而异地进行民事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可谓是每位法官都有自己的独特的见解和方法。下面,笔者根据调研总结并结合基层法庭实际案例来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树立法官公信力 打好调解基础
众所周知,以前许多民间纠纷,争议双方之所以喜欢请一些年高德昭的人或者是正直无私的村干部来调解,是因为他们在乡民心目中形象公正、处事地道,因此才赢得乡民们包括当事人信赖和服从。因此,作为一名法官,道理是一样的,只有形象公正,办案公道,才能在当地群众心目中树立公信力,才能与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也只有群众信你、服你了,才能很好的开展调解工作。故而在基层,我们法官要做到:一是时刻注重自身形象,把调解对象当作自己贴心人,经常走访相关当事人和农户,和当事人结成“亲戚”。二是公开自己办公室电话和手机号码,随时接受当事人和部分群众的法律咨询,为他们答疑解惑。对此,可能有人认为把手机号码告诉当事人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受到当事人的纠缠。虽然从实践来看,这种情况绝无仅有,但相对而言,还是要求解决实际困难的居多。三是在接待当事人做到态度热情既诚恳,坚持做到“五个一”:露一张笑脸、让一个座位、递一杯茶水、听一席诉说、送一段路程。热情诚恳可以换来当事人的信赖与服从。2001年冬天,70岁的原告曾某到法庭起诉五个不愿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临走时他告诉承办法官自己还没有吃早饭。闻此,该法官二话没说便将老人带到街道上给买饭吃,并掏钱给老人买了三十斤米和一桶油,感动的老人当街便要给他下跪。事情传出去后不久,老人的大儿子、三儿子和两个女儿便来到法庭要求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时至今日,老人逢年过节时总会惦记着这位法官亲戚。
二、审案始终贯调解 提高调解效率
在审判工作中,应将民事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做到从大局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不放过任何调解契机,将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和庭后调解有机结合,以追求最大调解效果。具体来讲,一是庭前调解重明法,化解矛盾于萌芽。对于民事案件来讲,一起诉到法院,就应及时进行调解,在冷静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找出相关法律法规“对号入座”,使有理者知其理所在,无理者知其理所屈,扬理明法。主要是做好理亏方的工作,使其知错而改,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004年8月,被告熊某驾驶摩托车把原告王某撞伤,双方在经过交警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来到法庭要求解决纠纷,法官问清后抓住“后续医疗费”这个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找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法律条款,反复向原、被告进行解释,促使被告当场支付了原告赔偿金,纠纷圆满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二,庭审中分清是非曲直,就事论理促调解。在庭审中,要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摸清双方心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采取面对面的教育,引导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纠纷。原告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某镇干部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欠原告货款63500元,经多次催促仍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法庭。事情传开后被告认为很丢面子,声称自己没钱,要还也得十年八年的,法院怎么办都可以,加剧了双方关系恶化。对此,承办法官在查明被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做双方思想工作,终使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第三,庭后留有余地做工作,立足调解促事了。针对有些案件矛盾尖锐、关系复杂、当事人感情易冲动或者是当事人有调解意向,但又担心丢面子或是暂时想不通,硬着头皮不愿调解的现象,则应当有意识的采取“冷处理”方法,庭审结束后给当事人留一个冷静考虑的时间和继续做工作的时间,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掌握最佳时机,针对性的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使庭上调解不成的案件,在庭后调解成功。
三、探索调解多方式 摈弃单一模式
传统的单一调解模式是指对案件的调解仅仅依靠法官个人或者审判组织进行,而新的调解模式则应对单一调解模式,开辟出个人调解和组织调解相结合,法理调解和情理调解相结合,法官主调解和亲友辅调解相结合,多方争取、共同努力的全方位、多渠道调解模式。
(一)、个人调解和组织调解相结合。在民事案件调解中,既要注重个人调解作用,发挥个人调解魅力,同时又要注重有关组织的调解作用,通过个人与组织相互补充、共同帮助来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2004年,某镇干部刘某诉其妻杨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遂做双方和好工作,但刘某毫不理会。鉴此,承办法官找到了镇政府领导,要求协助做刘某思想工作,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刘某终于回心转意,撤回了诉讼请求。
(二)、法理调解和情理调解相结合。一般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有理的一方通常是“得理不饶人”,拼命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理亏一方或是在诉讼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则由于被对方过度挤压而容易产生极大的逆反心理,往往会抵触调解。因而,对于此类案件的调解,通常采取分别处理的方法,强前者之理而夺其情,强后者之情而夺其理,使双方各知其长短,输法理的得到情理抚慰,输情理的得到法理抚慰,从而使双方容易在“势均力敌”的条件下达成调解协议。
(三)、法官主调解和亲友辅调解相结合。一般民事纠纷被交付法庭审理后,基于血缘和其他社会关系,案件往往会引起当事人亲友们的关注,某些当事人往往不听法官的劝告,却容易接受自己亲友们的意见,因此,可以假道伐虢,寻找调解机会,通过做当事人亲友们的工作来最终说服当事人,从而达到异曲同工之妙。
四、竭诚奉献“五颗心” 换取满意硕果
良好的调解心态是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的必要前提。据笔者来看,调解中承办人得具备“五颗心”。一是要有一正而无私的心。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要摆正自身位置,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感情,对他们的诉讼要求和答辩理由给予同等关注,将“两头”放在庭上,即自愿同意调解的意思表达在法庭上,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达成在法庭上,确保调解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二是要有颗包容的心。一般在诉讼中,当事人不可避免地会向法官发泄抱怨、牢骚甚至对法官进行谩骂,对此,法官应当需要较高的修养,不愠不火,不怒不气,以极大的忍耐和宽容应对,避免同当事人发生情绪冲突,以包容宽厚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为调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三是要有颗耐心细致的心。在调解中,要心思细腻,注重观察和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善于捕捉和把握双方的动机和目的,做到尽在掌握,有的放矢,从而能够一语道破,切中要害,把理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最终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愿息诉。四是要有颗因人善教的心。在审判实践中,要始终把正面教育工作作为调解的主要方式,教育当事人互谅互让,逐步消除矛盾。五是要有颗热情执着的心。即将调解作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永恒追求目的,只要是能够调解或者是存在调解的希望,只要是调解契机出现,只要是当事人同意或法官认为合适,不管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不管工作日还是周末,不管白天还是黑夜,都应该把握机会,迅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