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律制度酝酿变革 专家呼吁有期徒刑刑期延长、累犯终身不得假释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10-20 浏览次数:3188
此届年会的主题是“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法治建设”,高铭暄、马克昌等著名刑法学家和近260名专家学者代表应邀出席了此次会议。在会上无论是德高望重的老专家、老教授,还是刑法学界的中坚骨干和中青年学者,都满怀着建言献策的热情,刑事法治建设的相关话题也吸引着每一位与会者。
立法变革和刑事司法改革相互交织
“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回顾和总结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把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
记者注意到,刑事立法和司法改革的“与时俱进”、“重视和保障人权”、“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等等认识,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呼声”,更是成为了与会代表交流表达中的“热词”。
“人本的刑法要求刑法关注民生,关注百姓疾苦,在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诸环节真正关注、关怀刑事侵害人和被害人”,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2006年“两高”工作报告中也很 快得到了强调。“宽严相济”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基本政策在关乎刑法“公平、公正、正义”,以及具体条文的“内敛、 尺度、比例”把握上,给刑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内涵。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说,“刑事案件过去是国家追究犯罪的行为,依 法严厉惩治。现在看来,包括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了,被告人也真诚予以认罪,积极赔偿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种情况能否从轻一些?能不定罪是否就 不定罪?甚至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譬如故意杀人,也有发生在亲戚、邻里、家庭纠纷或者激情杀人,被害人如果谅解,处理中能否从轻?都成为了新的课题”。
据一位权威的法学专家透露: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时间平均不到14.5年就可以假释,或减刑出狱;而无期徒刑的罪犯 实际执行期间平均在12年左右,比数罪并罚近20年的罪犯实际执行期间还要短,这造成了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界限和区别不大,对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处 以相关刑罚的惩戒目标没有发挥出更为积极的作用,也影响到老百姓的安全感受和社会的稳定有序。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专家们有关修改现行 刑罚制度的呼声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正面回应。如,目前的有期徒刑刑期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规定,将通过更为科学的立法措施,解决刑罚 执行的差别问题。如将有期徒刑刑期延长到20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0年,并对累犯等作出终身不得假释的规定。而“管制”刑的问题,鉴于实际被判 处的数量极少,判处管制后“管而不制”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管制刑可能被赋予新的内容,如从名称上直接改为“劳役”或“社区服务”。在对不交罚金的罪犯,可 以改用“劳役”折抵。
刑法发展将体现“与时俱进”
出席这次年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还特意就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进行了初次审议的部分审议情况,进行了介绍。
黄太云说,历来立法动态都是最受关注的,而刑法修正案将解决我国新的发展时期暴露出的诸多亟待通过刑法加以调整解决的新问题,使得刑法的发展“与时俱进”。
2006年公安部查获的传销人员达81.5万人,各级工商部门遣返的达90万人,有的传销案件涉及金额高达几十亿、上百亿元,传销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渴望 致富的相对贫困阶层,以及社会基础浅、渴望短时间内获得成功的年轻人,这种“经济邪教”的社会危害性远甚于其他性质的经济犯罪。但是,目前依据刑法和 2001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只能以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罪名论处,但没有直接可引用的刑罚条款。
黄太云介绍,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已经提出相关方案,拟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关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某些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在履行公务或公共服务中将取得的个人隐私被非法泄露出去 了,甚至是非法出售从中获利了,都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如何界定?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单位犯罪的问题怎么处理?“从世 界各国和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执法的情况来看,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是普遍的做法。”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 学刑法学教授刘宪权认为。黄太云介绍,对律师事务所、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物流配送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可纳入打击范围,以 期与草案立法建议初衷相吻合。
与会专家还表示,应当对非公企业的平等刑法保护问题加以修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 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在谈到刑法修正案时举例说,侵吞非公企业财产法定最高刑为15年,而侵吞国有企业财产最高可判死刑。如此差异导致司法效果极不均 衡,需要着力研究通过立法完善。而对于市场条件下非公企业为了牟利,而出现的盗窃、诈骗等行为,不仅仅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更应明确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些重大事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引起重大争议的“许霆案”虽然已经一锤定音,但至今对该案的争论仍然“余波不 断”。这充分证明了刑事审判的社会影响力,对推动犯罪预防、推动金融制度完善、对盗窃罪的进一步细化均有影响,甚至对在法定刑以下减刑是否需要最高院核准 等都有正面的影响。“三鹿奶粉事件”也对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细分明确”的要求。
张军说,刑法在调整新时期面临的新 问题新情况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良好运行和人与人和谐交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更大程度地追求法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立法活动也应发挥党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
从一页纸判决书到万字判决书
这届年会的主题是“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法治建设”,30年的时空跨度和制度变革,让刑法学者们唏嘘不已。回首那段既充满困惑、迷茫又翘首期盼、人心激 动的岁月,已近耄耋之年但仍然精神矍铄的刑法学研究会
“刑法典的制 定,使得刑事司法工作,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都告别了办案不引用法律条文的历史。从此树立了刑事法律的权威:犯罪不犯罪的界限,不是哪个人说 了算,而是由法律来规定;罪重罪轻和刑罚裁量的标准,也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高铭暄说,“司法”成为了完整意义上的司法,执行刑事政策也必须是在刑 事法律框架内,“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伟大的历史转折点,是一座高耸云霄的里程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对30年刑事司法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盘点:
???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已经发展到30%-50%,而上诉和改判案件的比率则逐年下降。
???每年近80万件刑事案件中,无罪宣告的案件已达1500件?2000件,改判率为3%?5%,申诉再审率逐年降低,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有罪审判、无罪放人”的精神。
???普通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的二审案件由以前通常采用书面审理,到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开庭率目前已经达到了35%,在上海等地的开庭率已经超过了90%,死刑案件已经实现了100%开庭审理。
???刑事辩护工作在文革期间一度中断,1995年颁布了律师法并于2007年予以修订,目前刑事案件律师出庭辩护的已超过37%。
???从裁判文书看,过去一页纸,三五行字就可以判刑,现在已经平均达到了3至5千字,超过万字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相当普遍。
“一些大案要案的审判,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一定程度上对立法工作带来了积极影响,也向公众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理念。”张军认为,对“ 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奠定了刑事法制公开审判、辩护、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政治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基础。“对胡长青、成克杰、陈良宇等经济犯罪大 案要案审判,彰显了我党反腐败的决心,也顺应了民意,鼓舞了公民士气”。
张军还举例说,2007年最高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就是我国 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虽然在准备工作还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超前进行了,但事实证明促进了我们社会经济和法治的发展。此外,在轻罪案件的刑事和解、未成年人 犯罪、商业贿赂案件审理等诸多方面制定的新的政策,也实现了与时俱进。
(200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