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多方教化功能 构建社会支持系统 南京江宁法院少年审判创出新路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次数:3127
本报讯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把矫治未成年被告人作为工作重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将心理矫治融入庭审环节,充分发挥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化功能,构建未成年被告人改造和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使其也像其他少年 一样健康成长。近几年,该院未成年犯挽救和转化率达99.6%,许多少年犯悔过自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犯罪青少年与未成年犯罪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们绝大多数属于激情犯罪,对其进行心理矫治要比劳动矫治、教育矫治和管理矫治更为重要,因为这种方法是直接从根子上挖掉其犯罪的心理基础,更能让其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
该院少年审判将心理矫治融入庭审环节的实践始于2006年。他们在对上百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因调查分析后,将心理矫治分为三种类型,即发展型心理矫 治、医疗型心理矫治和改造型心理矫治。为提高心理矫治的效果,该院从分管少年审判的副院长到庭长、审判员主动参加进修和培训,均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资格,同时在高校聘请了一些有经验的心理学专家参加心理矫治工作。针对不同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家“会疗”,设计心理矫治的方案和方 法,因人施教,分类做好心理矫治工作。
成立“青少年成长护航基地”,是江宁法院少年庭加强对缓刑少年犯帮教的一种方法。他们先后与两家企业合作创办了这样的基地,分别有6名被判缓刑的少年犯在这里得到改造培训,取得了一技之长。
2007年5月,江宁区法院汇同区检察院、公安局等9个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复学、升学、培训就业问题的意见》。应用制度,保证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这在江苏省为首创。
在江宁区,过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复学、升学、就业一直是个头痛的问题,少数部门和单位常常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予以拒绝。江宁法院少年庭的法官认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复学、升学、培训就业进行歧视,不仅侵犯了他们合法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他们的改造成长。为此,在该院的倡导下,在区委的支持下,出台了该 《意见》。
这意味着,在江宁,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复学、升学、培训就业问题有了制度的刚性保障。该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已先后帮助46名缓刑少年犯回归学校、恢复学业,帮助6人解决了就业,有4人考上了各类大专院校,有9人获得了各类表彰。(赵兴武 张定生)
(200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