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五类案件”执行难
作者:海明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次数:1173
江苏省响水法院针对基层法院存在的比较突出的五类“执行难”案件组织专题调研,分析问题特点、成因,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层法院五类执行难案件
1、“三养”案件、离婚案件。
涉及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和离婚案件,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的特殊的关系,抵触情绪较大,被执行人由于种种原因,即使有履行能力也不愿自动履行,执行法官工作难度颇大。
2、企业改制、兼并案件。
一些企业借改制、兼并之机,把国有资产私分、抽逃,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难以执行。有的在改制中把企业全部财产卖给职工,原企业无可供财产执行。有的把企业一分为二,把债务留给原企业,债权归到新的企业里,致使债务难以执行。特别是涉及到国有特困企业,法院执行采取措施时就可能引发上访等不安定因素,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3 、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具体表现在有些机关负责人缺乏法制观念,对执行工作不配合。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对执行政府机关的财产限制过多,对哪些财产可以执行不明确,而政府机关的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财政部门对执行人员的协助要求大多不予理会,预算外资金执行人员更无从掌握,强制执行措施不便实施;另外部分政府、国家机关财政资金紧张,确实没有能力立即全部履行义务。
4、群体性案件。
不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动辄要围堵党委、政府大门、堵路、上访等,给执行人员施加压力,使执行法官的工作陷入被动。
5、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很大一部分村委会存在帐目混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使无法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对策建议
1 、积极寻求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确实有效发回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扫清执行障碍,为执行工作创造有力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2 、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审、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做好民商事调解和执行工作的衔接,从源头上避免执行难的情况;审判法官必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合理把握调解的尺度,努力提高对调解协议可执行性的认识。
3 、加强执行法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执行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其责任心和事业心,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4 、各部门联合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感,改善执行难的人为环境问题。一方面加强法治教育,使人民群众通过教育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在建立全社会范围内信用奖惩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该系统与银行、工商登记、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从而产生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