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分析法院委托强制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
作者:海明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次数:1427
据响水法院反映,当前人民法院委托强制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结率偏低、结案周期较长、回复率不高、信访率较高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公信,亟待引起高度重视。据此,该院组织专题调研,分析委托强制执行中的存在问题、成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法院委托强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批移送无序。同一中级法院的基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大多是明知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导致委托执行案件执行率不高。而跨省委托执行的案件,各高级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但对审批期限、移送方式等规定不一,或者未作出规定,以致在委托手续上执行尺度不统一。存在审批时间长、委托手续过于繁琐的问题:案件委托执行需经委托法院所属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两级审批后,通过高级法院移交给受委托执行法院的高级法院,再通过其中级法院移交至受委托法院,而且对每一环的期限无统一的规定,严重制约了委托执行的效率。
2、立案体制缺位。 现有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受委托法院在接受委托后是否立案没有作出规定。各地法院在接受委托后是否立案、如何收费、执行措施等方面,随意性很强:有的法院立即立案执行,将案件纳入流程管理,而有的法院考虑执行效率与执结率的需要,接受委托后只作登记而不立案,有的法院甚至连登记都没有,如案件得以执行到位,在执行终结后才立案,执行不到位,就以种种借口将案件退回,甚至有的连退卷理由都不告知。
3、监督管理失衡。案件委托后,如何对案件的执行进程监督管理,受委托法院久拖不执、也不回复情况如何追究责任等,现有的规范制度均无明文规定,使委托执行的案件处于真空地带。
4、权限划分欠妥。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委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法院反映;遇有中止或终结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也就是说,受委托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只享有部分执行权,执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委托法院。法院内部之间的函告等往返耗时太多,不能确保案件及时执行,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受托法院在执行主观能动性上的发挥,特别是在执行措施的实施上。
5、人为因素存在。 现行委托执行制度落实执行不力、队伍管理不细,导致责任人履职没有尽责到位。这种履职不尽责大多出现在:一是诉讼案件的承办人在移送执行立案时,对法律文书生效与否审查不尽职尽责,另法律文书上写的住所地常常是户籍地,执行员在对实际住所地或财产地未尽调查核实之责下,盲目地将案件报批委托执行;三由于对审批与移送卷宗的时限节点没有规定,有的法院人为拖长,甚至忘却,使案件一拖就是数月未移送;在审批时,又因审批人尽责不到位,对案件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或不应退卷的案件被委托出去或退卷;四是受托法院相关责任人履职不尽责,不及时回函委托法院,或不立案纳入案件流程管理,或怠于执行、消极执行,或不回复委托法院告知执行结果,或干脆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等。
6、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由于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在执行受委托的案件时,受到来自地方各方面的干扰,易出现自觉或不自觉地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不依法执行。
二、相关对策建议
1、完善委托制度、加强宏观调控。一是要简化委托手续,严格案件委托与退卷的审查,规范各环节审批与转交案件的期限节点的控制,缩短案件周转期限,提高委托效率;二是规范接受委托后的立案、执行期限、强制措施的实施、结案等各个环节;三是规范案件委托与退卷的审查程序,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异议权,并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制约滥用权力委托执行或随意退卷的行为;四是苛刻规定退卷的审批权,杜绝受委托法院任意退卷;五是健全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制度,赋予申请执行人与委托法院的催办权,畅通委托法院与受委托法院间的信息沟通;六是明晰委托法院与受委托法院的权限,除只赋予委托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催办、裁定中止或终结、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与否和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判等权限外,其余有利于执行实施的权限均明确赋予受委托法院,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及时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适当限制委托、强化执行救济。委托执行制度的立法本意之一是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减少或者降低执行成本。适当限制某些类型的案件委托执行,避免案件的受理法院以“甩包袱”的心态不负责任地委托执行。同时,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与政府的支持,合理利用地方财政资源设立执行专项救助基金,一旦一时难以执行到位,而申请执行人又确实生活困难的,及时启动执行救济制度,既缓解案件的执行压力,也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还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3、构建监管机制、加强组织领导。首先,在立案环节上,统一以执委字号对委托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列入目标考核范畴,将案件纳入本院的流程管理,上级法院也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网络系统监督、督促。其次,实行委托执行案件的备案制度,同一中级法院的基层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由该中级法院备案管理,其余委托执行由受委托法院的高级法院备案管理,委托法院与受委托法院的高级法院之间及时互通信息,共同监督、督促案件的执行。最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上级法院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受委托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提级执行和集中清理执行等方式,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4、配套工作规范 、实行责任倒查 。 由高级法院制订本辖区统一的委托执行工作规范,明确案件委托执行各环节的责任人与职责,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应承担的责任,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可视情节轻重、主观过错与社会影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办案中,违法执行、索贿受贿或有违纪行为的,追究其行政责任与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