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下岗现象的增多,城市贫困现象越来越多。在诸多贫困人员中,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对城市贫困人员犯罪问题的研究,这有助于帮助他们远离犯罪,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

一、城市贫困犯罪人员的构成

从总体上看,大多数的城市贫困犯罪人员之构成有:

下岗家庭。因父母双双下岗,收入极低,在家庭子女的教育中,缺乏耐心、比较粗暴,在这样的家庭中的子女,如果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引导,很容易走上反社会的犯罪道路。因夫妻双双下岗,没有生活来源,即使摆小摊或做一些其他的小生意但苦于没有成本,为维持生活及家庭开销,少部分人很容易走上盗窃等犯罪道路。

重病患者家庭。处于城市贫困人群,本身经济状况差,一旦家中有人生大病或重病,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几乎处于绝望之中。这类人员可能由于一念之差而走上犯罪道路。

残疾人家庭。这里说的残疾人家庭主要是成年残疾人组成的家庭。由于社会和自身的原因,这类家庭多为夫妻双方是残疾人,他们本身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他们面临生存困难的严酷现实。尽管残疾人群体在整个城市贫困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贫困及社会的歧视给他们造成的压力,在社会转型时期,他们中的少数人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贫困犯罪人员的特征

城市贫困人员是城市中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犯罪人员的特征进行研究,有利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

收入水平低,生活压力大。尽管由于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城市贫困犯罪人员并非 “食不果腹”、“衣不遮体”,但其生活水准是很低的,充其量只能维持生存。对这群体而言,饮食紧缺、休闲遗缺、教育短缺,他们的生活状况与整个发展着的社会生活水平是不协调的。

社会不满意度上升,不公平意识显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贫困的形成有社会、个体等原因。从城市贫困犯罪人员角度看,他们看到的往往是社会原因,把个人的贫困和社会的不良现象联系在一起,认为社会对其是不公正的,从而汇集和加大了对社会不满意度,形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好因素。

青少年成长受到影响,形成不良社会观念。城市贫困家庭中的孩子的成长特别是心理健康受到很大的影响。贫困的生活在孩子的脆弱的心灵上留下痛苦,使得他们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越轨行为。

三、城市贫困人员犯罪的应对举措

城市贫困人员犯罪问题,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必然出现,这在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过程早已得到体现,并开展了深入的研究。而我国经济发展起步晚,这一现象表现的不是很突出,只是在最近一段时期才表现的很明显,开展预防和减少城市贫困人员犯罪的应对举措的研究,对于优化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实现共同富裕的和谐稳定的生活非常重要:

(一)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就业岗位是预防和减少城市贫困人员犯罪的最好的方法。对于失去生活来源的人来说,有了就业岗位就有了生存的基本,就有了对生活的信心,由于其有事情做了,也就不会出现游手好闲、到处惹事生非,进行违法犯罪等行为。

(二)社会保险和社会经济的法治化。应建立健全统一、完善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首先是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法律。其次,地方也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度,确定明确可行的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从程序上完善社会申请手续,使真正贫困者获得社会的经济。

(三)建立救助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在救助的社会组织机构上,街道应建立社会救助站,居委会应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贫困调查摸底。加上亲友馈赠、邻里接济等社会救助形式,对贫困者进行多种形式的救助,形成社会经济网络。

(四)进行法律心理辅导,提高适用社会的能力。城市贫困犯罪人员一般都具有压抑的心理特征,生活的艰难、尴尬的处境,加上较低的文化水平,使得他们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自己,戴着灰色眼睛看人、认知社会。犯罪后,又不能正确对待。因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加大对他们的法律知识的灌输,使他们具有了基本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在宣传法律时,要对他们进行释法明理工作,使他们明白自己为什么被定罪处罚,为什么被判处刑罚,增强司法的公正感,从而逐步树立对社会的公正感,同时告诉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使他们不想、也不感犯罪。

(五)进行技术培训,提高谋生本领。一些城市贫困人员犯罪,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缺乏谋生本领,生活所迫的。政府等部门加大对城市贫困人员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比如在税收方面的免除,在就业信息的发布等方面给予帮助,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罪犯,除对其加强法制教育外,还应教给其一些谋生的技巧,在出狱后,能够自食其力,减少了再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