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营经济占据了全省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据统计,江苏目前超过五成的GDP、六成的税收、七成的企业研发投入和社会固定资本投资、八成的新增就业岗位、九成的高新技术产值来自民营经济。在2018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江苏有86家企业上榜,位居全国第二。在营收过1000亿元的42家企业中,江苏占10家,居全国第一位。

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改善国内营商环境的努力再获得认可,营商环境排名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升至31位。其中,体现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获得满分18分中的16.5分,排名全球第一。“办理破产”和“保护中小投资者”两大指标排名均大幅提升。

 “‘营商环境’一词,源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的项目调查。为了评估特定经济体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特别是评估各经济体的商业规则和财产权保护对企业,尤其是中小规模企业的影响。简而言之,就是到某一地区去做生意的难易程度。”11月1日,江苏高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十八大以来,江苏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妥善化解各类商事纠纷,推动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江苏企业蓬勃壮大,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9年4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948496件,占受理案件总量的27.75%,标的总金额7748.30亿元,审结867884件。其中审结涉企合同类纠纷473695件,涉及标的金额6361.17亿元。

需求导向  推动司法政策性文件落地见效

 “确保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全省法院出台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文件精神全省法院正积极贯彻落实。可以说这是民营经济沿着法治化轨道发展的有力助推。”省法院民二庭介绍。

据了解,2019年3月,省法院党组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以“打造高质量司法”为主题的专题调研,要求调研主题要紧紧跟踪、围绕新形势下企业发展需求。全省法院聚焦设立企业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重点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农村土地流转、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小微企业融资等15个专题进行调研,着力促进解决产权保护不平等、“诉讼主客场”、企业融资案件中的变相高息等问题。

进一步了解民营企业需求,全省法院深入工商联、商会、企业,加强沟通联系。无锡中院开展“连心富民、联企强市”、连云港中院开展“法进千企”、淮安中院开展“法润民企”等活动,通过法律培训、提供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针对诉讼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合法经营。省高院反映南京多家知名企业因资金链风险引发多起诉讼的情况报告,受到省委娄勤俭书记重视并作出批示。

效益导向   提升商事审判司法程序质量

 “司法若是快速、公正且属于可负担范围内,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良好的服务环境。”解读世行营商环境指标评估相关报告,省法院民二庭法官谈到,司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就是在满足公平公正司法程序的基础上,企业充分获得程序的经济效益。为此,我们着力针对执行合同指标中“司法程序质量”这一二级指标,努力提高商事审判的司法程序质量。

全省法院大力推进商事审判组织体系改革。今年1月,省法院对民商事审判内设机构职能进行优化调整,按照案件类别形成民一庭至民六庭的审判格局,提升民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各中级、基层法院积极探索设立金融、破产、劳动争议、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庭,逐步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高效的商事审判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设立全国首家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管辖全省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九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实现跨行政区划管辖全省全部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构建起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10月18日,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靖江开庭审理,成为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提升替代性纠纷解决指数,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省法院扩大常驻调解机构数量,实现全省各级法院“一站一室”建设全覆盖。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仲裁机构等单位合作,推动诉前调解、仲裁、公证等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引导企业以较小成本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商事纠纷。省法院先后会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工商联出台保险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民营经济领域纠纷诉调对接规范性文件,推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保险诉调对接网络已实现省域全覆盖,成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江苏特色品牌。

 “金融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金融行业高效解纷需求非常迫切,这一矛盾决定了金融商事案件审理尤其要关注效率。”省法院民二庭法官介绍,全省法院不断提升“时间”,这一二级参评指标指标,努力推进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

 “全省各级法院均成立民商事案件速裁组织,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团队作战模式,实现商事案件的高效办理。积极运用小额速裁、简易程序等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保障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制定出台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要素式审判规范指引,指导基层法院开展审判方式改革,提升审判效率。”

据了解,着力提升审判效率,全省法院还大力推行示范判决,在审理“雅百特”“长春生物”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群体性民事赔偿案件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个案作出示范判决,推动纠纷批量化解。同时智慧法院建设中,苏州中院推广商事审判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无锡中院全面推开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有效缓解了人案矛盾。

效果导向  助力企业成为真正市场主体

 “案件审理中我们看到,相对整个市场而言,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手段,可以让没有重生价值和可能的企业尽快走向消亡,释放宝贵的资金、人力、土地等资源,通过市场化手段重新优化配置,提高要素生产率;也可以让具有重生价值的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得以继续经营,实现相关方利益最大化。”省法院民二庭法官谈到。

在破产案件审理上,全省法院走出了一条创新之路。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推动动能转换,促进产业升级。2016年至2018年,全省运用破产程序化解债权1754.49亿元,其中金融不良债权723.47亿元,妥善安置和分流职工34.33万人,清偿职工债权75.83亿元,盘活土地和房产3713.47万平方,116家困难企业通过重整、和解手段得到挽救,长航油运、舜天船舶、无锡尚德等多家大中型企业获得重生。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多次得到省委省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肯定,被最高人民法院誉为“破产审判的江苏经验”。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中,“回收率”是其二级参评指标,指债权人通过重整、清算或破产等司法程序,收回的债权占总债权的百分比,由时间、费用、结果三部分数据组成。

“在时间方面,全省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理,上线破产案件动态监测平台,定期发布长期未结破产案件通报。2016年、2017年、2018年,全省法院分别审结各类破产案件429件、1253件、2028件,占全国法院同期同类案件结案量的11.91%、20.03%、18.99%,全省法院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压缩在两年以内,破产重整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在一年半以内。”

采访了解到,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创造“移得了、破得掉”的执转破“吴江经验”,加速僵尸企业出清,加快要素释放,受到最高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并入选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案例。省法院出台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简易审理意见,镇江、南京等多地法院出台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意见,有效缩短了简易破产案件审理周期。

“破产框架力度”作为二级参评指标之一,有4个二级指标,包括启动程序指数、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重整程序指数和债权人参与指数。针对“破产框架力度”相关指标,全省法院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对于依法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破产案件,坚决纠正,引导树立积极受理破产案件理念,

据了解,江苏法院受理和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前两位。2016年、2017年、2018年,全省法院分别受理各类破产案件805件、1677件、2492件,年均增幅79.94%,连续突破一千件和两千件关口,分别占全国法院同期同类案件收案量的14.21%、17.57%、14.38%。2019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319件,预计全年将突破2600件关口,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16年至2018年,全省法院还受理各类强制清算案件662件、审结465件,收案及结案量也位居全国前列。

最好的改革是兼顾稳定的改革。破产程序中,重整因能够帮助企业再建同时兼具维稳价值,故而备受瞩目。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优势,近年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理了一系列企业破产大案要案,包括全国首例退市后经重整成功重新上市破产案、全国首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重整并行破产案,全国首例关联企业合并和解破产案,先后对无锡尚德等5家境内外上市公司、退市公司成功破产重整。积极探索重整式清算,按照“营业跟着资产走,人员跟着营业走”原则,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其中南通明德重工破产清算案参照重整程序招募投资人,投资人购得企业全部财产,并获得企业船舶订单、人力资源以及销售渠道,清算功能与重整目标得以统一,实现“腾笼换凤”。

 

“企业重整成功,其最终目标是什么?确实,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是重整成功的首要目标。但也不能忽视企业‘造血’能力的恢复,这是保障重整目标实践的关键环节,也是重整社会性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我们认为重整成功的标志之一,是濒危企业通过产能调整实现再建,恢复盈利能力,如同明德重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省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