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在庭审中经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证人出庭当面质证,对此辩解,可能会导致庭室中断,不利于案件持续审理。

一是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公民欠缺法律普及教育,作证意识不强或不知有作证的义务。有的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也不能提供有价值的证言,也存在因为害怕而不敢出庭。

2、重视程度不够。开庭时,在受贿、行贿等重大复杂案件中也较少提供证人出庭,多是证人证言。也存在侦查取证时已经对证人做询问笔录,如再让其出庭作证,容易出现庭审证言和书面证言不一致情况,为减少出现难以预料的变化导致难以掌控,在实践中多是直接提供书面证言。

3、保障欠缺。对证人人身财产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保护多是事后救济,对证人作证产生消极作用。作证前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权益保护,因此导致证人不敢也不想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因作证易受到言语甚至行为上打击和报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二是提出建议

1、增强公民法制意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召开公开宣判大会、法律咨询、法律发放等形式,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2、改善对位关系。在询问证人注意方式方法,既要树立司法权威,又能维护证人作证权益,减少证人对司法机关对立情绪,使证人敢于出庭、愿意出庭,提高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

3、创新作证制度保障。证人出庭作证,虽是义务性规定,但也要适当运用市场观念,适用经济手段,对证人出庭给予经济补偿,不仅弥补由于参加出庭而损失的时间和金钱,也对面临思想精神压力而予以精神慰籍,有利于改变证人出庭率不高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