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关注农村改革,服务“三农”等问题作为审判工作重点,坚持调判结合,强化案例指导,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60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中,53件调解结案,没有一起案件上访。

随着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明显增加。扬州中院在办案中将调解贯穿于涉农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仪征市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下属的水库管理所19971月将水库边4个鱼池折合20亩发包给陈德元,进行水产养殖。200112月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陈德元继续使用合同约定的池塘、土地。2007117,服务中心委托俞桥水库管理所向陈德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承包关系,并限其搬让出所承包的鱼池和经营场地,陈德元拒绝搬让。服务中心遂提起诉讼,仪征法院一审判决责令陈德元限期迁让。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德元的上诉理由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考虑到鱼及家禽的生长周期,如若强制执行,必然会造成其损失。通过多次协调疏导,最终说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作者:刘俊 万向东)

 

200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