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关于近三年婚姻家庭案件情况的分析
作者:刘爱国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次数:1121
婚姻是家庭的载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因此,婚姻家庭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婚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离婚案件仍然是近年来本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重头戏。鉴于此,本文着重选择离婚案件进行分析。本文对本院2004年至2007年6月的婚姻家庭案件进行综合分析,试图描绘当前社会中婚姻家庭案件的趋势及动态。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近三年来,本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004年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97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37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79.8%;2005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22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92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6.5%;2006年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51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208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2.9%;2007年1月至6月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86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86%。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本院2004年至今受理的离婚案件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均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说明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更加追求高质量的感情生活;但另一方面离婚率的上升会造成离异子女的增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应引起高度关注。
二、离婚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的变化
以前,婚姻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感情不合。但近年来,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已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矛盾。主要是在财产分配上产生的矛盾,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等占地拆迁项目的实施,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围绕争夺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产生的矛盾开始凸现。另外,家庭财产关系也日益复杂,夫妻之间的财产构成上除了住房、汽车、门市等实物外,还出现了公司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分割。本院2004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财产争议18.51万元,2005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财产争议233.9856万元,2006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财产争议435.0109万元,2007年上半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财产争议已达到了326.9782万元。由于婚后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支配存有分歧,财产分配不均导致纠纷的案件占到了离婚案件的80%;二是性格不合。婚前双方的接触时间不够,彼此未能充分了解,导致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面临很多生活习惯、个人性格等方面难以磨合的情况,双方没有冷静理性的处理,导致纠纷的产生;三是草率结婚。主要是20-28岁的年轻人心理不够成熟,责任心不强。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结婚随意性比较强,对配偶和家庭缺乏责任心,很多在结婚后两三年就离婚,时间短的结婚后不到一个月就提出离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独生子女性格要强,依赖型比较强,对婚姻态度不慎重,比较随意,导致纠纷的产生;四是家庭暴力。与其它暴力行为相比,家庭暴力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时间连续性、行为隐蔽性和手段多样性等特点,加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比如威胁、恐吓、凌辱人格等,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伤害,更造成受害者心理压抑和精神痛苦,导致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不断攀升。
三、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分割的财产是房屋时,往往涉及到以前福利分房、房屋产权人及产权份额不明确等问题;二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界定问题,以及掺杂在其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故当事人举证难度也比较大,查清案件的工作量也就相应增加,案件在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三是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难以获得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而导致离婚的多,但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却很少。由于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事实难以认定,大部分当事人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四、对策
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的都是日常生活中家庭琐事引发的纠纷,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给社会留下许多不安定因素。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这一特点及难点,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坚持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为指导方针,以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把诉前调解、诉讼外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大调解”格局,鼓励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2004年我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调解91件,撤诉50件,调撤率为59.5%;2005年我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调解73件,撤诉32件,调撤率为54.69%;2006年我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调解85件,撤诉32件,调撤率为56.25%;2007年上半年我院审结的离婚案件中调解36件,撤诉18件,调撤率达62.8%。有效地化解了大量民事矛盾和纠纷。
一是强化调解意识,把调解机制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崇尚和解,重视“家务事”的处理,倡导“和为贵”。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调解机制,即全员、全过程参与调解,从承办案件的法官到合议庭成员,庭室负责人均参与调解,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调解,必要时向分管院长汇报,邀请分管院长亲自参与调解;凡是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无论是在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判决书下达前,承办法官都要抓住时机,采用多种方式,力促当事人庭外调解。
二是充分运用各项调解技巧,保证调解案件质量。办案人员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研究当事人的心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首先,在调解工作中切实强调做调解工作要有“三心”:即诚心、耐心、细心,以此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激发当事人的调解愿望。其次,针对具体案情,找准“三个切入点”:即案件争议的焦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为案件的调解打下好的基础。
三是拓宽调解渠道,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扩大调解成效。我院在充分发挥合议庭调解功能的同时,积极扩宽外部纠纷解决渠道,通过加强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基层社区组织的“地利人和”优势,实行“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请来居委会、村委会或社区等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亲属参加纠纷调解,把法庭开进社区和乡村,组织当事人就在自己家门口进行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