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这对龙凤胎的爸爸
作者:陆学兵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次数:1154
[浪漫邂逅]
阿梅生于东北,身材窈窕,美丽大方,只因年轻时的草率,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姻,生有一个小孩,尽管她做了大量的努力,但似乎一切命中注定,缘分已走到尽头,第一次婚姻宣告失败,她把其他的看得都很淡,争取到了小孩的监护权,因为她太喜欢小孩了,何况是自己的亲身骨肉。离异后很长一段时间,她难以从不幸的婚姻阴影中走出来,感觉前途渺茫,她决心把小孩托付给父母,自己南下独闯打拼,以期选择彻底离开这块伤心地来忘记不幸的婚姻,用成功的事业来掩盖内心的痛苦,赚更多的钱来弥补儿子缺失的父爱。2003年,年方三十的阿梅经过朋友介绍,来到了素有“电器宝岛”美称的江苏省扬中市,任职于一家大型电器公司,专门从事桥架、开关柜等电器产品销售工作,在这里认识了公司从事电器技术工作的同事阿军,他俩见面的第一眼均给对方留下了美好的印象,女人的直觉告诉阿梅,阿军的出现似乎冥冥之中要给她今后的生活带来点什么……。阿梅由于以前从来没有接触过电器行业,对电器技术比较陌生,电器销售做的并不起色,她为此感到非常苦恼,阿军为人厚道,成熟稳重,乐于助人,又是公司电器技术上的骨干,他被阿梅的敬业精神深深感动,向这位来自东北的漂亮姑娘伸出了热情的援助之手,不厌其烦地向其解答电器技术咨询,对阿梅代理的电器销售尽可能提供周到的技术服务和支持,为阿梅赢得了一份份销售合同,她的事业离不开阿军的倾力贡献,两人在工作中建立了深厚的友谊。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不断升温,阿梅的电器销售一旦需要技术服务,她就点名要阿军出差提供技术服务,阿军也乐此不彼,日久生情,阿梅对阿军的付出心在感激,阿军也对为阿梅的美貌所倾倒,两颗孤寂的心碰撞出爱的火花,两人不顾阿军是已婚之夫而超越了道德的界限,只要阿梅的客户工地出现在哪,阿军来到阿梅的客户工地上提供技术服务,阿梅的东北、北京等工地上都留下了她和阿军的倩影和合影,两人寻找一切机会出差同居,偷尝婚外恋的禁果。在扬中,两人的婚外情还处于半保密状态,只有单位少数的几个好友知道,离开扬中后,两人的同居关系处于半公开化状态,在朋友面前也不避讳,阿军多次来到阿梅东北的家中与她同居,阿梅经常带阿军参加她朋友的聚会,她的家人和许多朋友也知道了他俩的暧昧关系。这段时间,阿军和阿梅均自我感觉青春重新焕发,度过了人生中最美好的岁月。
[两难抉择]
婚外恋的过程是喜悦的,阿梅和阿军在工作上是黄金搭档,在生活上互相关照,知情朋友都说他俩真是幸福的一对。交往中,阿军经常向阿梅诉苦,称他与妻子感情不和,表示要与妻子离婚,与阿梅结婚并生育子女,阿梅非常高兴,两人一起憧憬着美好的未来……。2007年春节过后,阿梅发现自己浑身无力,且伴有严重呕吐,女人的直觉告诉她很有可能是怀孕了,经医院检查证实了这一事实,她立即告诉了阿军,阿军兴奋不已,叮嘱阿梅一定要多加休息,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阿梅也催阿军尽快办好离婚手续。阿梅的肚子大得出奇,她决定去医院做第二次B超检查,阿军发短信给阿梅说:“洗个澡保持旺盛的精力和飞扬的心情,检查一下最踏实!”当医院确诊阿梅怀的是一对龙凤胎时,阿军喜悦之情溢于言表,甚是高兴。但随着阿梅肚子一天天鼓大起来,阿军显得心事重重,因为面对其忠厚的父母、善良的妻子和懂事的儿子,他始终无法提出“离婚”二字,离婚没有取得一点进展,同时也无法面对身怀龙凤胎的阿梅,他想回避但又无法回避,陷于深深的痛苦之中……。阿梅原本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与离婚后的阿军重新组建家庭,生下一对龙凤胎女儿,过着一家四口的幸福生活,但这一切都由于阿军的退缩被击得粉碎,她感到异常痛苦、孤独和心碎。阿梅终于忍无可忍了,向公司领导反映了她和阿军同居并怀孕的事情,要求阿军能给一个说法,公司领导找到阿军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其妥善处理,阿军显得措手不及,至此,他和阿梅的婚外情在整个公司如火如荼地流传,阿军的家人、亲戚和朋友也都分别听到了相关流言,打电话向阿军询问此事,他们接受不了这样一个晴天霹雳,阿军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迫于社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他不敢找离婚理由,也不愿与妻子谈离婚的事情,更不敢面对阿梅,只能选择通过打电话、发手机短信、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劝说阿梅“忘记过去,打掉孩子,亡羊补牢,重新生活……”但此时的阿梅已听不进任何劝说,显得很固执,一心要生下她和阿军的爱情结晶。阿军悲喜交加,倍感无奈,为昔日的冲动懊悔不矣。
[诉讼维权]
阿军的婚外情在公司上下传得沸沸扬扬的,家乡的整个村子对此也议论纷纷的,熟悉阿军的人都不相信这是事实,阿军被完全笼罩婚外情的阴霾中。“我一定要告诉孩子们你生育的艰辛”、“平安妈妈,康乐宝宝龙凤呈祥”,阿军在阿梅生育的前几天不断以发短信的形式来鼓励她,他也只能做到这些了。2007年底,阿梅安全生下了一对可爱漂亮的龙凤胎女儿,双方在短暂的喜悦之后为小孩的抚育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首先,按照扬中的风俗习惯,双胞胎子女从小到大均需要在一起长大,阿军坚决不同意一人抚育一个小孩的方案,阿梅又不能接受双胞胎子女均归阿军抚育的方案,更让阿梅感到气愤的是,阿军竟然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以及考虑到家庭稳定,不敢承认其与龙凤胎女儿的身份关系,索性在公司公开否认其与阿梅以及双胞胎子女的关系,拒绝承担双胞胎子女的任何抚育费用,对阿梅选择了躲避。阿梅伤心欲绝,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她必须要为双胞胎子女讨个名分和说法,无奈之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经过律师指点,她决定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双胞胎子女的名义向扬中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阿军与双胞胎子女的生父身份,并判令阿军每月共计给付抚育费600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阿军在答辩期间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答辩状称,其与两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抚育费用。阿梅百感交激,异常气愤,立即向法院递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要求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来确认阿军与两原告的生父身份。针对两原告的亲子鉴定申请,是采取回避态度,还是同意,阿军犹豫不定,最终他向律师咨询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说明,表示同意两原告的亲子鉴定申请,扬中法院依法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经过三个月的漫长等待,司法部门出具了权威的鉴定结论:认定阿军与两原告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阿军再次为当时的冲动感到内疚,亦为多了一对儿女感到兴奋,同时觉得自己也应该勇敢地面对现实,做好家人的思想工作,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他主动与阿梅电话联系,对两人关系目前的发展状态表示道歉,并与阿梅就双胞胎子女的抚育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磋商,阿梅虽然仍深爱着阿军,但觉得事已至此,通过诉讼也为双胞胎子女讨到了名分,只能让这段感情永远埋在心里了,2008年9月的一天,两人本着尊重事实和现状的态度,在法院依法调解下达成了如下一致协议:阿军每年承担双胞胎子女的抚育费12000元,于每年的1月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用均由阿军负担。双胞胎子女终于找到了亲身父亲,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生父身份兼抚育费纠纷案有了一个圆满的审理结果,但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却很多很多……。
[法官解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彤对此起案件作了如下点评,他说,本案是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生父身份确认案件,有二个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法律问题。一是现行法律是否禁止婚外情。在我国,婚外情被认为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越轨行为,一旦一个人被曝光有婚外情,他将受到一定的惩罚,亦会导致其社会地位下降,并会失去许多发展的机会。宋明时代把婚外性行为视为异端行为加以禁止,并对此类“犯科”的男女施以重刑;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近年来,由于受西方腐朽生活思想的影响,婚外情被贴上“人性”、“权利”、“浪漫”等漂亮标签,有人甚至推崇和宣传婚外情,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婚外情的频繁发生。婚外情就像一颗定时炸弹,其社会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它会造成家庭的解体、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引发伤害、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婚外情已成为影响夫妻感情的头号“杀手”,我院2007年度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近六成是因为有第三者插足而引发的,且此类案件调解和好的难度较大,往往会产生几个家庭不稳定的“连锁”反应,其危害性不言而喻。玩火者必自焚,因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洁身自好,注重道德修养,强化家庭观念,严格责任意识,杜绝婚外情的发生,那些正在玩弄婚外情或准备玩弄婚外情的人们,要尽早悬崖勒马,把握道德的底线,回归到自己正常的生活中来,否则只会害人害己,最终落个身败名裂的可耻下场。当然,如果不慎已发生婚外情,当事人一定要冷静处理,要勇于承担应有的责任,妥善协调解决好相关事宜,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恶化,比如本案中阿军和阿梅最终达成了对非婚生子女抚育的调解协议,这还是值得称赞的。二是亲子鉴定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故应当慎重并主要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处理此类涉及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时时,要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注重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对于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对于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依法应向申请方释明法律规定,告之其要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如对其父与其母同居生活等基本事实举证证实,否则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法确认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又不宜强制鉴定的,在对被申请人行使释明权的前提下,依法可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即适用事实推理认定亲子关系存在。具体而言,适用事实推理认定亲子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且亟需抚育;亲子鉴定申请方已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应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能对推翻非亲子关系举证予以反驳。本案中,阿军虽否认与两原告的亲子关系,但写出同意亲子鉴定的书面说明,法院启动亲子鉴定的司法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