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分析物业管理纠纷业主败诉多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赵克 发布时间:2008-10-31 浏览次数:1034
2007年以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共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352起,其中判决74件,调解撤诉278件。在判决的74件案件中,物业管理公司胜诉61件,而业主胜诉仅有13件,业主败诉率高达82.43%。为此,泉山法院对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研讨,分析了业主败诉多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物业管理纠纷业主败诉多的原因
在审判实践中,综合物业管理纠纷业主败诉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有较为固定的专业律师来负责企业的法律业务,在法律知识、证据收集,以及诉讼经验,甚至是在合同中对法律责任的规避等方面都比业主更有优势。
二是我国的物业服务企业大多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者与开发商有某种关系,业主往往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迁怒于物业公司,以不交物业费来对抗开发商,导致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结果。
三是业主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的不理性行为,致使堵门、堵路甚至发生直接冲突等事件,对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侵权。
四是目前在物管方面仅有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较为笼统的行政法规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致使法官在一些问题上因双方无明确约定而无法处理。
五是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此类合同纠纷仍属于新类型案件,法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等都还仅仅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
二、防止业主在物业管理纠纷中败诉的对策
物业管理纠纷业主败诉多的原因和业主的自身素质有关,同时也与开发商擅自违约、物业管理公司先天不足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防止业主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屡屡败诉,应采取以下一些对策:
一是要树立物业消费观念。一些回迁房、农改房业主不适应小区楼宇化管理,私搭乱建占用共有区域,还有一些业主还存在着以前单位免费管理的观念,对物业消费不能适应。因此,业主应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
二是要提高业主的法律素质。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业主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导致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在法律知识方面的不足,业主在平时应保存好相关票据,注意证据的收集,诉讼中应多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或者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
三是业主要理性维权。业主应当认识到采取的静坐、堵路、越级上访等不理性行为,不仅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而且还给广大业主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造成浪费,也给其他民众的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最终问题还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因此,遇到物业管理纠纷时应冷静处理,可以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协调,也可以理性地进行诉讼。
四是物业企业应明确自身定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摩擦不断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物业对自身的定位不正确而造成的。新修订的《条例》对二者关系做了更加合理而明确的定位,将原条例中的“管理”变为“服务”,同时,物业企业对小区内的楼体、电梯广告等收益和员工资、培训等支出等应向业主公开透明,为物业管理纠纷消除了隐患。
五是政府监管部门应担负起监管职责。在《条例》中,政府主管部门担负着监督、管理和指导的责任,并具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权利,但在实践中主管部门却并没有完全履行这些职责。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规范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并鼓励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加大对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