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拒不到庭危害、成因及解决之对策
作者:万十平 发布时间:2008-11-03 浏览次数:2950
如东法院所审结的民事案件,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判决的案件占总结案件数的20%,并且比例仍在大幅上升。被告拒不到庭案件的增多,增大了查清案件事实的难度,增加了诉讼成本,导致部分案件错判误判,部分案件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这一现象之危害、成因及解决对策。
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到庭的危害主要有:1、原告诉讼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不能得到被告的质证,在审理中,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之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很难作出准确确认,常常是走程序一判了之,造成部分案件错判,案结事不了。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进行入执行程序后,这一问题尤为突出,部分裁判文书的内容难以执行,成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的案件还不得不进行再审,使得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大打折扣。2、有部分原告利用被告不到庭抗辩之机,进行恶意诉讼,以获取额外的诉讼利益,被告之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公平正义难能得到彰显。3、部分法官在被告不到庭抗辩的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把关不严,裁判质量不高。
被告拒不到庭的成因主要有:1、部分被告常年外出打工有的学出国打工,地址不明确,法院开出的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虽由被告同居成年家属签收,但因被告外出的客观情况而无法出庭。2、部分被告违背诚信原则,甚至采用欺诈方式与对方进行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履行义务的意思。在发生诉讼时选择拒收法院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3、部分被告自认为理亏,因而故意逃避诉讼。虽然其知道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对其不利,但考虑到参加诉讼的结果与不参加并无不同,出庭参加诉讼除要承担相应的成本外,还要面对原告及相关人员的指责,权衡利弊选择拒不到庭,任由法院作出裁判。3、部分被告存在轻一审重二审的错误观念。其认为二审裁判为终审对案件结果起到决定作用,受此种观念的影响,被告在一审不到庭,不答辩,不提交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时容易发生偏差和错误,二审据此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4、法院公信力有待提高。审判工作中不应有的失误、个别法官不注重自身修养和司法礼仪等,使公众对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
采取对策:1、法官要充分行使释明权。一方面要充分告知被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告知行使应诉权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及时告知被告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举证须知,引导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规定被告的答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但根据该规定,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并不会产生任何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为了体现诉讼正义和确保举证时限等制度的有效施行,在民事诉讼中应明确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利后果。被告即使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答辩状的,应当提前通知人民法院,否则按违反答辩义务处理。3、对“新的证据”实行严格审查。对一审中无故不举证而在二审中提供的“新的证据”应进行严格审查。构成“新的证据”应具备二个要件:一是时间要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后或庭审结束之后获得;二是实质要件,当事人未按期提交证据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其主观上无过错。当事人还应对新发现、延期内未提交证据中的客观原因以及一审法院未准许等事实负举证责任,以证明新的证据的适格性,否则,法院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4、加大适用拘传的力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是审判实践中,适用拘传强制措施很少。要在审判中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是对那些“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依法适用拘传,对拒不到庭的被告形成威慑。5、树立法官良好形象,提高法院公信力。要注意社会热点、焦点案件的审理,并及时做好案件报道与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认同度。要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法院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