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基石就是司法公信力。“信者,行之基也”。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要素。加强和保障司法公信力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院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当事人胜败皆服的必然前提。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通俗地说,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结果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进而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可信度和影响力。对于法院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盖了人民群众对法院以下三方面的认同度:一是对法院的需要,即公众将争议交由国家的审判机关评判的心理需要;二是对法院的信赖,即公众相信法院凭证据、凭事实并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三是对裁判的服从,即当事人能够接受执行裁判结果,如有分歧能按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利。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其原因

近年来,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裁判案件、定纷止争,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但在我们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突出表现在法院的裁判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信访不依法的情况还时有发生,部分民众、媒体对司法工作的不满和对司法不公的抱怨较为普遍等等,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极大挑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应从法院内部及外部两方面进行原因探析。

(一)内部方面看:

1、职业道德有所缺失。司法不公是司法公信力偏底的主要原因。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极少数法官的贪赃枉法、办案不公、枉法裁判,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专业素质偏低。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社会对法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对法院的期望值也随之提升。而有些法官不注重自身法律知识的更新,对法律的认识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有的法官把握证据能力不够,对事实认定不当,有的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到位、不准确,造成法律适用不当。

3、司法作风不正。一些法官缺乏修养,行为不得体,不注重司法礼仪,对当事人冷、横、硬、推,审判行为存在瑕疵等,都会使得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极大的怀疑。

4、司法透明度不高。审判工作不够透明、公开,使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存在的误解不能得及时化解。司法宣传不到位、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不畅通,很容易使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从而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二)外部方面看:

1、司法权力地方化。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法院的各项办案经费和工资由地方财政支出,人事管理受制于地方,地方政府与法院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法院工作能否正常地运转,因此极易导致司法独立流于形式。而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的独立。

2、评判标准多样化。司法工作应当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但由于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对象所站的位置、所处的角度不一样,因此对司法工作的具体评价标准也不一样。

3、司法需求高度化。由于各种矛盾涌入法院,使法院不堪重负,加之当前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还不够全面,从而造成对司法工作的不理解、不正当期待或期望值过高等等。

4、法律规定原则化。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监督机制还不够到位,导致当前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措施不多、不硬,司法裁判无法执行到位,司法权威未能得到应的体现,因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5、依法办事“弹性化”。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延续和影响,法治观念在现代社会尚未完全养成, “权大于法”的观念在公众心中留下了根深蒂固的烙印,因此仍有少数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不依法作为,随意地曲解法律,搞法律实用主义,不积极配合和支持法院的司法行为,因此使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之管见

面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采取何种措施加以应对,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人以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切实提升法官素质。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司法公正的程度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首先,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法治意识,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活动中处处体现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精神风范。其次,要积极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要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率先垂范。第三,要注意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要着力加强法官业务知识培训,使法官具有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做到充分施展司法智慧,努力追求宋鱼水式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圆满解决纠纷。第四,要把好法院“进口”与“出口”关。要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同时要注意及时将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保证法院队伍的纯洁性与战斗力。

二是要提高司法透明度。一要将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公开,并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二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要求法官必须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同时也易于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三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辩服力,便于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对裁判的监督。四是要建立起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通过畅通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认真加以解决,用实际行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要对司法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改革和完善法院的设置体制、经费保障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建立法院的垂直管理体制,切实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在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当注重法治建设的其他配套改革,营造起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氛围。

四是要提高民众和官员的法律意识。司法公信力不是无本之木或无源之水,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与授权下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信任度的一种社会评价。倘若没有社会公众对宪法和法律的高度认同和切实遵守,就很难对政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做出应有的公正评价。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全民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民众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使全体民众和官员对司法公信力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

五是要确立对法官高度信任观念。法官信任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已上升为法律制度本身的意义,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裁判是遵照执行,而不是去怀疑和对抗,即使判决对其不利,他是从其证据不足或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去找原因,而不是从判决本身或法官身上去找原因,在法律诉讼程序结束后,并不涉法上访。但我国目前由于法律制度刚走向成熟,正确的司法公正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公众对法官缺乏应有的信任,涉法上访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法官信任制度,努力营造这样一种环境,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法官也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我们有理由信任法官所作的每一项判决是公正的,除因法定情形被撤销或改判外,不得产生怀疑。只有当全社会都能信仰并尊崇法律,信任司法者(法官),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六是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加强和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课题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下不断努力探求。人民法院在围绕“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不断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需要社会更多地了解法律标准并将此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准绳,实现司法工作的社会认同,从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