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克服认识上的偏差,避免将案结事了的要求简单的理解为就是调解结案,错误的认为只要调解结案就一定做到了案结事了。一方面,对于轻易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官仍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避免双方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难以调解的案件,法官仍应尽量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为最终的服判息讼奠定思想基础。是杜绝为调解结案而采用哄、骗、压等手段,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给执行工作埋下隐患。在调解的过程中,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从化解当事人的情绪入手,情理并重,循序善诱,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结果。是在做调解工作的同时,注重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将履行方法及资金来源由义务人说明并记入笔录,做到方法具体可行。同时,告知其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是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时提供诉讼担保,为当事人达成和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创造良好的条件。如义务人不依约履行,可依担保使权利人的权益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得以及时高效的实现。对案外人自愿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可以直接作为协议的内容,写入调解书中。是根据案情主动提出附加条件的调解内容。在制作调解协议时,主动明示一方当事人加入约束条款,如权利人在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所放弃的部分权利,义务人仍应给付,或使不能主动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加大对不讲诚信一方当事人的制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