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洪泽法院采取查阅卷宗、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三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增长迅速。今年共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372件,是2007129件的近三倍。二是案件类型涉及面广,案情内容复杂,审理难度大。今年审结的163件案件中,涉及失业保险赔偿的34件,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含除名、开除)、确认劳动关系的分别为3321件,涉及养老、医疗、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的61件,除此以外,还有诉请拖欠工资或加班费、待岗生活费,而同一个类型的案件具体到个案又有许多不同的情况。同时,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的难度较大。三是群体性案件多,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以职工一方为5人以上的案件为群体性案件进行统计,2006年中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1件,群体性案件为51件,占此类案件的39%2007年中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72件,群体性案件达146件,占52%。群体性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审理的难度也更大。

调研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复查的16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有36件的判决与仲裁内容不一致,有30件二审改判。法律适用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两不找”情形处理不当。“两不找”是指在八十年代后期到九十年代初,一些单位的劳动者采取停薪留职、请长假的办法“下海”或以其他方式工作,期限满后既未回到用人单位办理延续手续,也未办理辞职手续或要求单位安排工作,而用人单位既未要求劳动者回来工作或者办理相关手续,也未作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的决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不找”。对“两不找”情形的处理,目前的两种处理方式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均有不当,过分强调了一方的义务。2、对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一是对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雇用关系的区别把握不准;二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不统一。3、失业保险赔偿方面,主要问题是判决的依据把握不准。此外,失业保险金的赔偿标准也往往存在争议,导致适用上的冲突。 4、工伤赔偿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全部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二是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是否一律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为前提,法院能否依职权作工伤认定。(二)审理程序方面的问题。1、对涉及多个诉讼请求中的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的处理上不统一。2、对有企业改制因素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受理不统一。(三)法律文书主文不规范。

对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提出意见:(一)切实落实保护弱者原则。认真贯彻《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实体处理上,认真贯彻保护弱者的原则,以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在程序上,应当根据程序正义的精神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给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以适当的倾斜,使其能利用诉讼权利实现实体权利。(二)加强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稳定。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化解矛盾,引导双方采取协商变通的方法解决纠纷。(三)对“两不找”情形的认定和处理,应引进上海高院的理念,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没有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四)关于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注意把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附的特征。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对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不接受对方的领导或者管理,无须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关系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如用人单位是经过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具有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就是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不具备上述主体资格,即是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认定。(五)在审理失业保险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失业保险赔偿责任。失业保险金的赔偿标准,可适用广西的规定,判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双倍赔偿。(六)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当第三人无力赔偿或者实际赔偿不足时,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受害人不享有双重赔偿的利益。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当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前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不能依职权作工伤认定。(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程序问题。1、对劳动争议案中的多个诉讼请求中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在立案时应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变更诉讼请求。2、对有企业改制因素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受理问题,如属于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制约和主导着纠纷的最终处理的,则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反之则受理。对国企改制中发生的经济补偿金(身份置换金)的发放予否、发放标准问题不予受理;如属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工龄长短的确认,则应当受理。(八)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主文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表述:属于确认之诉,应表述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属于给付之诉,则表述为一方当事人应给付或不应给付对方当事人XX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