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法院反映患重疾和特殊疾病的监外服刑人员的社会隐患并提出加强监管建议
作者:郑瑶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次数:1922
本网无锡讯:近期,无锡惠山法院连续审理了多起被告人患有传染或特殊疾病的案件,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
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被告人所涉及的传染病主要为乙肝、丙肝等,其它严重疾病主要为甲亢、因患尿毒症而动过换肾手术等。对这些患有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在宣判以后,多采取“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措施。现有的监管体制,由于对监外执行并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导致罪犯被释放后无所顾忌,极易寻求机会,再次作案。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则在重新犯罪之机还更有可能将疾病传染他人,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是极为不利的。该院审理的一个最突出个案就是该区某镇一男子,因盗窃罪于2003、2004、2005、2007年四次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但因其患有严重的甲亢而四次予以监外执行,其均是在监外执行期间多次违反监管规定,再行盗窃犯罪,严重扰乱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对此,该院建议:1、犯罪嫌疑人在宣判后、案件生效前,或生效后尚未办理监外执行措施的,看守所可有条件地分别关押,防止疾病的传播和交叉感染,而不是一概不予收监;2、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被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对各自辖区内的罪犯由专人负责,督促治疗,组织定期学习帮教;3、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监外执行的监督,防止对监外执行怠于管理现象的发生,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及时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