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分析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11-07 浏览次数:1604
近几年,昆山法院受理的群体性劳动纠纷逐年增长。昆山法院认真分析今年以来受理和审结的该类案件基本情况、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基本情况:一是批量多数量大。今年以来,昆山法院已受理5人以上同时起诉的群体性劳动纠纷60批1142件。在已审结的39批460件中,调解撤诉的有21批320件,占比69.6%,有效避免了群体性纠纷的矛盾激化,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矛盾对立难调处。在未结案件中,三家企业的265件案件的劳资关系比较对立,已经当地劳动部门、司法所多次协调不成而进入诉讼,调处难度相当大;前期已引起国内外多家媒体关注的尼赛拉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的130件劳资纠纷,如果处理不妥,有可能被上升到中日关系的高度,审理中更要协调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律疏导,尽可能调解结案。三是隐性成讼数量多。目前昆山还有两家企业的数千名职工因公司停产上访,索要工资、经济补偿等,随时成为诉讼案源,而且若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社会不稳定。
二、造成群体性劳动争议的成因:1、劳动者对新颁劳动合同法的充分利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对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最低工资待遇、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虽然此前劳动法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对劳动者的这些法定权利作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宣传,劳动者基于此向用人单位提出相关要求,因未能协商一致而成讼。2、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用人单位为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单方变更,如工资调整为按最低工资计算等,或是对一些所谓的“刺头”找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而引起诉讼。3、用人单位对劳资纠纷的忽视。一些企业出现劳资纠纷时,不注重妥善处理,或听任法院判决,或自行任意处理,其它劳动者或律师在确定有利可图时,借机发挥,通过律师代理向用人单位发函索要高额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则群起解除合同并申请仲裁。4、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或未向劳动者如实告知而引起纠纷。如尼赛拉系列案就是因为没有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险,因此在一员工因病死亡时引起全体劳动者的恐慌而致罢工,虽经用人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但最终仍有上百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上班,在用人单位作出除名决定后,又以各种理由提起仲裁索要经济补偿金、劳动保护费、体检费等。5、经营不善致企业关停而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有的因企业老板沉迷赌博欠下大量赌债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有的因企业主外逃而引起劳动者上访、索要工资与经济补偿等群体性纠纷。
三、对策建议:1、法制宣传先行。法制宣传的对象不仅仅是企业的人事、法务等管理人员,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更应是开展法制宣传的重点对象。在当前劳动用工日益规范、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不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要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否则,仅靠相关职能部门的吆喝和执法部门的事后监督无法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更难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2、实际处理中注重把握利益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相互间的利益冲突均要上升到理性认识,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也要均衡各方利益,注重引导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制裁唯利是图、不顾职工合法权益的倾向。特别是在加班工资的计算上,既要依法支持加班劳动者的诉请,又要综合考虑工作性质、特点等,合理计算。3、建立预警制度,避免企业突然蒸发。劳动、税务、海关、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工资支付状况、企业运营状况、劳动者权益保护状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力度,建立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席例会制度,及时互通信息,适时为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掌握劳资关系动态,防止因企业突然倒闭而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4、建立工资担保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参照建筑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将工资支付担保制度覆盖到所有企业;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企业信用的动态评定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担保额;当前在没有信用评定机制前,重点要对无固定资产、借用办公场所经营的企业实行较为严格的企业准入制度,在不能提供工资担保的前提下不予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