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其行为要点: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其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二、商业贿赂的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吧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

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三、商业贿赂的治理

1、呼唤专门立法,综合运用责任追究手段。

现行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整合相关的规定,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将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这个法应该明确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比如建议将检察机关作为反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将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一并移至检察机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法律应该能够排除行贿受贿人变换形式逃脱处罚的可能性,还应该增加对公司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建立起奖励举报制度。

另外,一个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会损害相关领域的竞争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所有竞争者都有权对行贿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对预期利益损害给予赔偿。

2、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权利寻租机会。

商业贿赂虽然有商业这个定语,但实际上它的发生与治理同政府管理息息相关。比如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相关官员行贿取得采购份额,这就是典型的与政府有关的商业贿赂。还有那些通过贿赂,获得重点工程建设等公共项目,取得土地使用许可证、银行贷款、上市许可证等,都属于商业贿赂,这些与政府及行政管理都有密切关系。有效治理危害行风、政风、社会风气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应该说是众望所归,责无旁贷。

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在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关键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更加注重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要减少行政权力对大量的具体的经济活动的干预,这样会大大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

要建立制度性的措施,例如在政府决策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并建立决策责任制。在政府行为方面,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工作人员要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当然具体措施也非常重要,比如要完善重点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重点监管国有产权交易,重点监管土地出让等行为。

3、完善信用体系,切断贿赂者后路。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企业应该诚信交易,公平竞争。商业贿赂行为对市场经济规则是严重的损害。对整个社会而言,那些违反规则的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否则规则与秩序就失去意义了。首先当然是给予法律层面的处罚。同时,还应该让他们丧失诚信、把违反规则的行为暴露在公众面前,让大家不愿与他们合作,让银行不愿贷款给他们,让政府和公众警惕他们。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

概括起来,这个体系应该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政府监督体系的建设。这个体系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依法传播。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实现信用信息的社会依法共享,让社会多方联手防范商业贿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