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信访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朱沪生 发布时间:2008-11-10 浏览次数:1197
当前,涉法涉诉类信访案件的激增已成为我国信访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其中执行信访的增多,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破坏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直接对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构成挑战,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亟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本文拟对执行信访的成因、特点、对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执行信访的特点
执行信访是指信访人针对法院执行工作而采取的通过来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并由被信访法院作出答复的行为。目前执行信访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上访人主要是申请执行人,也有个别的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上访人上访主要是因为执行标的未能完全得到兑现,所以主要是申请执行人来法院上访,也有个别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被错误执行或者认为执行措施失当的情况。
(二)越级上访、群体上访、择机上访等现象突出。上访人在上访过程中往往情绪容易激动,与法院工作人员、对方当事人情绪对立。有的上访人受传统"清官意识"的影响,认为"事情闹的动静越大,捅的层次越高,上访规模越大,选择时机越重要"则越容易引起重视,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则越容易得到解决。因此,部分上访人选择了赴省进京上访、群体相邀上访、利用中央、省市重要活动盛事如"两会"、"奥运"期间上访等。
(三)信访人员比较固定,信访老户的化解难度较大。目前,虽然执行信访总量呈高位运行态势,但绝大多数信访都能在初信初访阶段解决,执行信访的重点和难点仍在信访老户上。一方面,信访老户所反映的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信访老户由于长达多年的信访导致诉求的日益膨胀,往往超出了原执行标的,所以此类信访化解难度较大。
二、执行信访的成因
(一)法院方面的原因
1、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果不佳,直接导致申请人对法院执行有意见有看法,因此到有关部门上访,进行申诉和控告。“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除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社会履行能力差、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外,与有些执行人员没有恪守职责,没有用尽用好执行措施,及时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关系。
2、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办案方法简单粗糙,或只简单地就案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当事人因此而上访。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的利益漠不关心,在执行中片面追求结案率,未全面彻底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随意打折扣,造成申请执行人不满而上访。
3、执行宣传的力度不够。在当前全社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理解,特别是有些申请执行人没有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把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的原因全部归咎于法院和执行人员。
(二)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1、申请人自身期望值过高。申请人对具备申请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心理预期过高,期望能够完全执行到位,同时希望执行标的的实现能完全满足自身的要求,因而当出现执行标的不能完全兑现,或不能完全以金钱方式兑现时,心理预期和实际效果的偏差,导致申请人走上上访之路。如笔者所在法院就遇到过类似的案件,38名职工因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在被执行人已经破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提出评估该公司半成品、设备并进行拍卖的方案,遭到职工的拒绝,职工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方案,已近年关,可找镇政府"上访"由镇政府“买单”。
2、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引发执行信访的执行案件,一般而言,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都比较差,有的甚至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于这类被执行人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仍然无法兑现的情况下,只能中止执行。但申请人对此无法理解,认为案件到了执行阶段,不能执行到位的所有责任应由法院承担,故而上访。有的被执行人因家境困难、生活无着仍被法院采取执行措施,遂以法院不能人性化司法为由也开始上访。
(三)其他原因
1、理论上的先天不足,造成传统民事执行制度严重滞后于执行实践,影响"执行难"的解决。在审判实践中,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之现象,民事执行一直是法学领域的薄弱环节,理论论证不足,实践重视不够,往往简单地将审判原理强加于执行之上,由于对执行权本质属性没有正确认识,因而对执行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
2、强制措施苍白无力,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对于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被执行人宁愿"坐牢"也不履行义务,结果是申请人认为法院执行力度不够,被执行人则有意躲、逃,甚至转移财产等等。而法律并没有赋予法官"侦查权",对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法院取证较难。
3、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执行阻力,也是影响"执行难"的客观原因之一。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干预司法等现象依然存在,客观上为执行设置了障碍。
三、执行信访的对策建议
(一)不断提高对执行信访的重视程度。针对当事人在案件执行阶段容易信访、上访的实际,应实行一把手院长负责制,院领导班子应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要把执行信访作为全院信访工作的重点和评价干警执行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将执行信访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现信访工作的长效管理。执行部门对执行信访应做到逢会必讲,督促执行人员自觉规范执行行为,积极能动地防范和处理好执行信访。同时
强化执行责任追究,对于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情况,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通过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使当事人了解案件执行程序的规定及其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应对涉案的法律法规充分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加执行案件透明度,努力减少因当事人不了解司法程序而引起的上访。
执行人员在办案的同时也要进行相关的法制宣传,引导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法律法规,正确地看待执行结果。
(三)加大执行力度,从源头上减缓信访压力。案件执结率低、久执不结是引发信访的重要根源,基于这一理性思考,要狠抓案件执结率不放松,与执行工作考核奖惩直接挂钩,提高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和压力感。要强化执行期限管理,实行当月立、当月分、当月见行动,对超过
3个月仍未有执行结果的应逐一列出清单,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局务会、案件执行评析会等渠道进行调度、督办,及时采取相关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及时执行、不超期限。
(四)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
首先,建立信访情况通报机制,对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剖析,找出执行工作中引发信访的症结所在,为进一步深化执行方式改革提供决策依据,消除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不良因素。其次,完善信访案件排查机制,对可能引发信访的案件进行认真排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防患于未然;加强协调,对于执行信访中反映出的其他环节问题,法院内部各庭室应统一口径,协商解决办法。第三,建立信访联动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信访处理联席会等形式,就一些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执行信访案件向党委、人大、政府通报处理情况,消除不良影响,
充分调动内外因素,形成信访调处合力,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第四,
建立信访案件查报制度。在重大节假日或敏感期间,要求各执行人员按期查报,紧急情况、紧急案件要随时查报,对上级机关和各级领导批示的案件专项查报、及时汇报。在此基础上,逐案进行分析,因案制宜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处理方案,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加大对无理上访的处置力度。目前,对信访工作的考核机制从某种方面也纵容了少数别有用心的信访人,信访工作成为法院的"软肋",少数信访人利用这一点,滥用申诉权。因此,对待无理上访、缠诉闹访的当事人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发现苗头,一经查实,要尽早采取措施,严肃查处。绝不允许个别当事人以信访为幌子,破坏司法权威,干扰法院工作,从而使信访沿着健康、守法的方向发展,以真正体现反映民意、监督工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