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全国首例著作权纠纷案调解结案开创历史 当事人详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标志性大案幕后艰辛历程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11-11 浏览次数:3055
24年前,1984年4月,因为作品合作而引发的电影故事片《十六号病房》编剧署名之争,在双方“笔墨官司”纠缠了八九个月之后,上海电影制片厂文学部编辑姜思慎以侵犯著作权之诉,将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的原著作者乔雪竹告上了法庭。该案成为我国建国以来首例著作权纠纷案,一时引起了中外舆论的高度关注。
笔墨官司的背后
“从事审判工作这么多年,像这样牵涉面广,对立法有着重大影响的案件屈指可数,这个案子的影响太大了!”当年风华正茂的审判长刘天弼,如今已是74岁的古稀老人。说起20多年前的点点滴滴,他仍显得神情激动。
刘天弼回忆说,这个案子说影响大,一是指案件到法院之前,因为双方的矛盾公开到了各大媒体。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十六号病房》获得了当年文化部优秀影片评奖中的优秀故事片二等奖。但这部获奖影片的送审稿时还是两个人的名字,放映时的片头字幕却只署了乔雪竹一个人的名字。此后双方发生纠纷后,各自发表相互攻击的文章达50多篇,乔雪竹甚至还举行了新闻答辩会,媒体也发表了或支持、或同情的文章。
“当时许多省市的报刊杂志,也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倾向,分别转载了一些文章,即使是姜思慎来到法院要求司法裁定之后,愈演愈烈的‘笔墨官司’丝毫没有消退的趋势,有意无意地给人民法院的审理施加了影响和压力。”
刘天弼透露说,影响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双方的纠纷惊动了很多中央领导。乔雪竹的信除了引起电影局、文化部重视之外,胡耀邦办公室还将她的信转给电影局要他们报处理结果。后来江苏高院受理案件后,习仲勋副总理还打电话给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的韩培信同志,要他关心此案的审理。而姜思慎则写信给了全国人大常委袁雪芬,请她转报彭真委员长。全国人大办公厅将信转文化部,并抄送给了江苏高院,要求报送处理结果。此外,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主要领导也亲自关心。
“笔墨官司”的确难以“断案”,双方争议也难以通过一般的行政途径予以平息。
受理案件一波三折
几经周折,在江苏高院民三庭法官顾韬的帮助下,记者见到了已经尘封20多年的该案[84]民初字第292号调解书。
虽然仅仅一页半纸,主文才445个字,但却是我国著作权审判史上的“开篇”之作。
“它承载着太多的历史!”刘天弼感叹地说,现在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各方面规定十分详尽,而当时则是难题。
“当时《民法通则》还没有颁布,更没有著作权法作为参照,而且我们的确没有任何审判经验啊!”刘天弼回忆说。没有实体法规定,当时只有宪法第四十七条有着这样的表述: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但“文学艺术创作”的权益,并没有具体到哪些权利,怎么保护。
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双方在舆论界的争斗并没有因为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而“休兵”。相反,在一些主流媒体上不断出现一些根本不符合事实的虚假报道。
“此外,鼓楼区法院在案件调查中也显得困难重重,受到了很多干扰。”刘天弼说,此后,案件被报送南京中级法院,并于
受理后,江苏高院组建了自1953年建省以来的第一个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配备了两名书记员。
六个月调查五天调解
据了解,合议庭法官在当时交通和通讯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分别去了上海、北京、长春、安徽等地调查取证。此外还组织专家对原著小说《遗忘在病床上的日记》、及由乔雪竹执笔的电影文学剧本第一稿、由姜思慎执笔的第二稿、乔雪竹执笔的第三稿以及长春电影制片厂完成本《十六号病房》剧本共5个本子进行了对比。
刘天弼说,大量证据证明他们有着合作的具体行动,虽然是口头协议,但对合作作品的性质大家的认识还是十分一致的。
案件成功调解后,合议庭很快向有关领导机关、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作了汇报和通告,并且将处理结果通知了各大媒体,由于采取措施及时,舆论界对此案的争论得到了平息,至此,这一建国以来首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刘天弼说,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现在的中央强调“和谐社会”建设,调解始终是我国一项司法传统。几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指导思想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讼累,是一条原则精神。
1990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案关于合作作品的相关经验得到了正式的法律确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审判工作》在其中的“严格区分合作作品与个人作品的界限”一节里,也将该案的审判过程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
200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院50年纪念文集《辉煌的历程》中,此案也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标志性案件之一加以收录。(本报记者丁国锋)
(200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