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法院分析涉农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和对策
作者:朱宏 发布时间:2008-11-11 浏览次数:1464
近年来,徐州云龙法院涉农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种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分析这类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对促进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涉农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具体原因为:
一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泊,自我保护意识差。虽然《劳动合同法》要求雇佣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多起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双方无劳动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很多农民工不签合同就上岗工作,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记录,劳动争议时农民工凭自认为的“理”,追求的是“客观事实”。法律意识淡泊,自我保护意识差,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
二是大量中小型私营企业不能做到依法用工。 近年来私人办厂、办公司增多,这些企业吸纳了大批农村打工者。这类企业主法制观念、法律素养明显不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向也最明显,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用工随意性大,任意扣罚、拖欠职工工资。不能做到依法用工,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
三是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职能部门监督不力。从中央到地方,一轮又一轮“追薪风暴”已掀起多年,但现在事实上,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问题,仍然是欠薪、恶意欠薪、克扣工资、超时加班、工伤逃脱责任等侵犯农民工劳动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对这些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不明确,造成劳动执法部门执法不力,形成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效率。法规不健全,监督不到位,是造成侵犯农民工利益事件不断发生的根源。
目前我国的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村的经济还比较落后,农民外出打工已成为必然。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薪金、工伤的问题,确实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此类案件的数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的监管机制。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共和国的建设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进城农民工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规范的就业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加大劳动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通过法律宣传,增强广大农民工和私营业主的劳动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争取把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政府杜绝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进入市场。对欠薪、工伤多发的行业,比如建筑、餐饮等行业,实行由管理机构代发工资的办法,管理机构先期向用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工资、工伤保证金,代为发放,否则,罚款的数额大于民工的工资,以杜绝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
四是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 把“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让法律威慑作用阻止或减少“恶意欠薪”的发生。